黄某、陈某犯非法拘禁罪
导读:
黄某、陈某犯非法拘禁罪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27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
原审被告人陈某。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陈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宝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陈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黄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人民法院(2010)宝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孙成刚
审 判 员 孙国祥
代理审判员 郁 亮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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