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赃物罪案例分析
导读:
被告人胡新波,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延津县石婆固乡胡庄村。因涉嫌收购赃物于2003年5月1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于2003年5月22日被延津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延津县公安局看守所。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0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新波犯收购赃物罪于200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胡新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6月份一天,刘华恩、张新成、石钢(三人均另案处理)将郑州市金水区中国工商银行省分行国际业务部被盗的蓝色昌河面包一辆(发动机号9411262,车架号94110295),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胡新波,被告人胡新波明知是赃物仍予以购买,该车经价格评估,价值14000 元,现车已追回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元辉等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新波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新波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新波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新波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5月10日起至2003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一些盗窃、抢劫以及诈骗罪的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会获取一些实物,这些物品一般是属于赃物,而犯罪分子为了将赃物变为金钱,往往是把赃物进行售卖,为了躲避追查,一些犯罪
本人在国外,身份证到期可以委托家人代办。委托家人代办存在限制条件,各省市规定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已申领过二代证及指纹信息录入的,在外期间居民身份证丢失
当事人在网络上赌博,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赌博罪,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刑事拘留37天后无罪释放不可以要求赔偿。法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