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减刑等检察监督机制
导读:
核心内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执行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问题。越来越多人呼吁通过加强检察监督机制去规范这一制度的适用。以下就由法律快车为你详细介绍。
为了激励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我国刑法设立了减刑、假释等执行制度。但由于相应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适用中容易出现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问题。这一问题,已日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完善监督机制已刻不容缓。
一、完善检察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一)法治建设的需要
刑罚执行环节滋生腐败对我国法治建设有着不可估量的危害。有效惩治犯罪,既要保障公正审判,又要严格执行刑罚,没有刑罚执行的公正和严肃,打击犯罪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司法公信力就会严重受损,从而影响法治信仰的树立和法治建设的进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虽须层层报批把关,但程序相对封闭运行,社会外部监督缺乏。完善检察监督机制,才能有效弥补刑罚执行制度以及其他程序性规定的不足。
(二)维护社会公平的需要
社会公平正义成为当前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和焦点问题。近年来,随着一些典型个案的披露,“大墙内”的司法腐败现象逐渐显露,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屡屡成为罪犯减轻或逃脱法律制裁的手段,原因既有法律层面、制度层面、规则层面的,也有法律实施环节特别是刑罚执行层面的,检察机关需进一步加强对刑罚执行的同步监督。
(三)加强规范管理的需要
刑罚执行是否公平,考核计分是否平等、均衡,是在押人员、服刑罪犯及其亲属关注的问题,直接影响着对罪犯的改造质量和监管场所的安全。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是否严格、依法、公正、规范办理,对维护监管场所安全、加强依法规范管理至关重要。
(四)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
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依据现行法律及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主要进行事后监督。然而,由于信息渠道有限,不能详细了解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全部表现,检察机关很难进行有效监督。现有规定对减刑、假释、监外执行进行检察监督的职权范围、手段方式有限,程序模糊。刑罚执行监督不到位,造成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的效果得不到实现,导致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能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效果,也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page]
二、完善检察监督机制的做法
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机制需继续完善。
(一)其监督范围应涵盖考察、提请、裁决(决定)和执行等全过程,并进行同步监督。要把监督程序提前到减刑、假释程序启动时,在法院尚未作出减刑、假释之前就发现并制止违法减刑、假释行为。
(二)监督手段应多元化,将提出纠正意见和抗诉等其他手段进行有机结合。法律应该赋予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过程中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以便查清事实和核实证据。
(三)检察机关还可针对刑罚执行机关、法院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问题,以及需要改进的方面提出检察建议,将事后监督延伸至事前、事中监督。
要规范减刑、假释等执行制度,使其朝公平、公正方向改正,不仅仅在加强检察监督机制,还可以采取公开审理、允许律师介入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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