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进入三审
导读: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中取消嫖宿幼女罪、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可采取终身监禁、暴力袭警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等规定引起各方关注,备受关注的“毒驾”则因各方认识尚不一致,未纳入草案。
取消嫖宿幼女罪
三审稿删去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取消刑法中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对此,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梁雅丽分析说,嫖宿幼女罪是指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即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是中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规定,使得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三审稿删去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实际是加大了打击力度。
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可采取终身监禁
三审稿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犯罪情节等,对重大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采取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委员会: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
对此,一些人士指出,判处死缓后,如果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这些高官还是会有重见天日的一天,死缓会不会成为官员的“免死牌”?
对此,梁雅丽律师分析说,三审稿增加“终身监禁”的规定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
幼教“虐童”可处三年以下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增加了跟“虐童”有关的条款: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审稿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扩大了该罪的责任主体范围,如果单位有虐待未成年人、老人、病人、残疾人的情形,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梁雅丽律师分析说,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做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近年来各地陆续发生“虐童”事件,特别是个别幼儿园教师的“虐童”行为被曝光。对于幼教虐童行为无论是虐待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均无法适用。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设的内容,将幼教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外的个人或单位也纳入了“虐待罪”的范畴。
暴力袭警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草案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规定袭警行为将依照妨害公务罪规定从重处罚。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原标题: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次提请审议三审稿四大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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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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