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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正案的起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3 08:58:25 人浏览

导读: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起源在第十次常委会上,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和《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决定(草案)》,在常委会初步审议过程中,一些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考虑到刑法的统一和执行的方便,不宜再单独搞两个决定,认为采取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起源

  在第十次常委会上,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和《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决定(草案)》,在常委会初步审议过程中,一些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考虑到刑法的统一和执行的方便,不宜再单独搞两个决定,认为采取修改刑法的方式比较合适。同时,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对刑法中有关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方面的犯罪也需要扩大规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三项内容合并规定为修正案。除以往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法律这是第一件,刑法修正案的通过,为我国立法活动又创设了一个新的形式,表明了我国的立法活动在不断地走向成熟。

第一个刑法修正案的简介

  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并于同日起施行。修正案对刑法的补充和修改共涉及8个条文,其中新增的内容涉及2条,修改的条文有6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在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增加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修改了刑法第168条,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

  3.增加了隐匿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的犯罪,作为刑法第162条之一。除此之外,在国务院提出的《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中提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严重破坏会计秩序的行为也应当规定为犯罪行为,法律委员会认为,现行刑法中对于做假帐构成犯罪的行为巳作出多条规定,已经可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做假帐的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在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进一步对刑法作出补充规定。

  4.增加了有关期货犯罪的规定。一是,将刑法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5条有关证券犯罪的规定,修改为适用于证券、期货交易的犯罪的规定。二是,将刑法第174条、第185条中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明确规定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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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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