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属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
导读:
案例分析
钟某属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
对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犯的认定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往往存在分歧,笔者从自己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再次论证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犯的形态。
一、案情回放
2010年10月30日,被告人钟某伙同肖某在宝鸡市农行某分理处自动取款机处,看见被害人张某准备从自动取款机上取钱,但张某不知道怎么操作,被告人钟某称,帮助被害人张某取款,在被害人张某取出2000元时,肖某趁被害人张某不备,将10元钱扔到地上喊到“你的钱掉到地上了。”被害人张某弯腰捡钱时,被告人钟某往卡口放上了假卡并对被害人张某说,“你的卡已经退出。”被害人张某没有分辨就将假卡装入兜里,离开自动取款机处。随即被告人钟某连续取款,在第五次款从自动取款机口吐出时,被害人张某从自己的手机短信上发现有人从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就赶到自动取款机处将被告人钟某抓住,随即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钟某抓获归案。被告人钟某从自动取款机上共计取款10000元。肖某趁机逃跑。
二、控辩双方的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已经从自动取款机上取出10000元,已经实际占有,犯罪已经完成,属犯罪既遂。笔者作为被告人钟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钟某最终没有实际占有从自动取款机上取出的款,应属犯罪未遂。
公诉机关的理由是,被告人钟某已经从自动取款机上将现金取出,并已经完全占有,其犯罪目的已经实现。
笔者认为被告人钟某系未遂犯,其理由是:
第一,自动取款机是物,不是自然人,从自动取款机上取出钱,犹如从箱子、柜子取出钱,就是已经脱离了自动取款机,也不能认定为脱离了被害人的实际控制。
第二,被告人钟某的犯罪目的没有实现,盗窃罪是结果犯,被告人钟某实施盗窃的目的就是占有被害人张某的1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三,被告人钟某是实施终了的未遂犯,从被告人钟某的行为来看是已经将犯罪过程完成,已经将被害人的钱装入自己的兜内,但结果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最终没有取得这10000元。
据上,足以看出:虽然被告人钟某已经完全的实施了犯罪过程,但当场就被被害人张某抓获,其真正取得占有10000元的犯罪目的没有实现,这符合法律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
三、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在被告人钟某未离开银行取款地点时,被被害人张某抓获,属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是犯罪完成终了的未遂。对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有期限徒刑一年六个月。
若不认定钟某为未遂犯,根据其盗窃金额,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公正的判决维护了被告人钟某的合法权益,笔者对此案的辩护效果,感到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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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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