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动态 > 论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论金融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15:07:37 人浏览

导读:

金融抢夺罪等犯罪中,法律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在刑法学理解释上,却没有争论地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刑事审判也同样持学理解释的观点。可以说,只要我们...

   金融抢夺罪等犯罪中,法律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在刑法学理解释上,却没有争论地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刑事审判也同样持学理解释的观点。可以说,只要我们承认立法者的有限理性(立法能力、技巧、经验等各方面的欠缺,并且立法者可能出于法条表述的简短精练等考虑,无意或者有意地将一些应该法定化的目的犯非法定化),那么,刑法典就永远不可能将所有的目的犯一网打尽地规定于法典之中,所以肯定非法定目的犯的存在就是一种当然的立场。承认非法定目的犯的存在是学界的基本共识,也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非法定目的犯必须作为法定目的犯的例外而存在

  事实上,对于是否所有金融诈骗罪均要求非法占有,本文第一部分所提到的否定说观点,与对于非法定目的犯概念本身的排斥是相辅相成的,而这样的一种立场,很大程度上也是出于对于目的犯立法价值的怀疑和对于目的犯之目的难以证明的担心。确实,如果广泛地承认非法定目的犯的存在,那么势必带来目的犯之目的(特别是间接目的犯的场合)难以证明的问题。承认非法定目的犯的存在是当然的立场,(间接目的犯)目的难以证明似乎也难以回避。正是在这种“主观要素”证明难的困难面前,否定说采取了干脆否定非法定目的犯的策略,但是,这却是属于因噎废食———我们固然要正视“证明难”的问题,但是不应该就此而否定非法定目的犯本身。

  那么,目的“证明难”的问题如何加以解决?在本文这里,一方面由于大量的“将结果作为目的”形式的非法定目的犯之目的由于不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而不需要额外证明,这就使得证明难的问题缓解了大半。但是,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的、需要额外证明的非法定目的犯(比如伪造货币罪中的“行使的目的”)毕竟也是存在的,对于这一部分的证明难问题终究需要面对。对此,“在补充构成要件时持正确而且严格的解释态度”[15],在目的犯的法定化与非法定化的对应关系上,必须明确以法定目的犯为原则,以非法定目的犯为例外。这样说,不属于对我国现

  行《刑法》中的目的犯存在样态和分布状况的实然描述,就是说并不意味着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法定目的犯多而非法定目的犯少(就金融诈骗罪来说,法定目的犯的数量就少于非法定目的犯),而是主要着眼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从解释论和司法论的角度而言,我们必须清楚,法条上没有标定目的的犯罪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能被理解为目的犯,从而要求我们在甄别非法定目的犯的时候必须谨慎地遵循相应的甄别标准。“例外”两个字本身就是告诫我们小心提防的警示灯。第二,从立法论的角度而言,主张非法定目的犯肯定论的学者一般都主张其目的应该法定化[16],这也从反面验证着非法定目的犯确实属于法定目的犯的例外。将学说上公认的非法定目的犯通过立法的方式将目的法定化,从而使定型的例外上升为原则还是有必要的,这既可以因应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的要求,又可以尽量避免非法定目的犯在认定时的困难和随意。

  注释:

  ①此种观点的新近的代表,可参见董玉庭:《主观超过因素新论》,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第73页;屈学武:《金融犯罪主观特征解析》,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1期,第24页。

  ②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页。

  ③陈兴良:《论金融诈骗罪主观目的的认定》,载《刑事司法指南》2000年第1辑,第62页。

  ④卢勤忠:《金融诈骗罪中的主观内容分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第25-26页。

  ⑤当然这里也涉及到何种情况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法条对于罪状的描述使得不具备不法所有目的的相应行为也被规定为金融诈骗罪,而做出这样行为的目的又是暂时性取得财物等的支配权时,就应该认定这样的行为出于狭义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这样的情况就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当然,对于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

  ⑥单晓华:《金融诈骗罪基本问题研究》,载《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54页。

  ⑦董玉庭:《主观超过因素新论》,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⑧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21页。

  ⑨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3页。

  ⑩段立文:《我国刑法目的犯立法探析》,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3期,第44页。

  [11]屈学武:《金融犯罪主观特征解析》,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1期,第23页。

  [12]陈立:《略论我国刑法的目的犯》,载《法学杂志》1989年第4期,第18页。

  [13]陈兴良:《目的犯的法理探究》,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76页。

  [14]刘艳红:《论非法定目的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5期,第49页以下。

  [15][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注3。

  [16]陈立:《略论我国刑法的目的犯》,载《法学杂志》1989年第4期,第18页。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