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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诈骗罪的分类依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1 11:31:20 人浏览

导读:

金融诈骗罪作为一类高发性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是指以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金融机构财产或信用为目的的犯罪。脱胎于传统普通诈骗罪。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将其专门规定在金融诈骗罪一节,分别是: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集资诈骗、信用

  金融诈骗罪作为一类高发性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是指以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金融机构财产或信用为目的的犯罪。脱胎于传统普通诈骗罪。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将其专门规定在金融诈骗罪一节,分别是: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信用证诈骗、有价证券诈骗和保险诈骗共8个具体罪名。

  对于金融诈骗的分类依据是否合适,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不同之争:其一,客体与行为分类之争。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分则从整体上看是按照客体的不同进行的分类,而金融诈骗罪却是依照手段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因此,有违刑法体例的协调性。另有学者认为,我国立法将金融诈骗单列出来,体现了立法重点打击金融诈骗犯罪的目的,如果一定依照客体进行归类,应将该类犯罪归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这一节里,同时也不能突出打击重点。其二,仍有少数学者依然强调,将金融诈骗归入普通传统诈骗罪以体现统一性。其三,是否归入侵犯财产罪犯罪之争。理由:金融诈骗同样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这种归入以少有学者支持。

  对于金融诈骗分类的争议,如果站在不同的角度来看,确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认为:就目前情况看,将金融诈骗分立出来,更趋于合理性、实用性与现实性。理由如下:

  1.金融管理秩序罪与金融诈骗罪。

  首先,众所周知,金融犯罪行为必然构成对金融秩序的侵犯。因此,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的客体都是金融秩序受到破坏。但金融诈骗在实践中往往发生在金融交易中,因此它还可能构成对金融交易秩序的破坏,也就是说破坏金融交易的行为必定是构成金融诈骗类犯罪,而对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未必都构成对金融交易的破坏。因为有些犯罪并不以进入金融市场为条件。其次,金融诈骗犯罪脱胎于普通诈骗罪,其必然具有传统诈骗犯罪所具有的某些特征,即构成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而金融管理秩序罪里却没有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发生。如果将金融犯罪归入金融管理秩序罪中,那么,将会导致过于看重对金融秩序的违反而忽视了对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因为,金融管理秩序相对于财产权的保护过于抽象,实践中还是以具体财产权的保护更具有现实意义。第三,金融诈骗罪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虽然都是侵犯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但在具体内容上还是有所不同。在金融诈骗罪中,被侵害的金融管理秩序有具体指向:(1)金融业务的专营、(2)贷款、(3)票据、(4)信用卡、(5)信用证、(6)银行结算、(7)有价证券、(8)保险管理秩序。依照我国刑法原理,当普通法与特殊法都有规定时,首先适用特殊法之规定,只有在普通法量刑重于特殊法时才能适用特殊法。而我国金融诈骗类犯罪是我国重点打击对象,这部分犯罪量刑往往相对较重。

  2.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

  首先,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犯罪,其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都受到侵害,但金融诈骗罪是复杂客体,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也同样遭到破坏。因此,将金融诈骗归入普通诈骗不能体现金融诈骗罪中双重客体被侵害性。其次,主体问题。金融诈骗罪的主体具有复杂性、多元性的特点。即其中一些金融犯罪中,法人与自然人都可能构成,而普通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第三,金融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也是不同的。现实中金融诈骗罪的危害性往往大于普通诈骗犯罪,尤其是单位犯罪中更能体现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部分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如果将其列入普通犯罪中,那么可能出现两难:(1)可能放纵金融诈骗犯罪分子;(2)可能加重对普通诈骗罪的处罚。这两种都会造成违反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

  3.金融诈骗罪与侵犯财产罪

  首先,这两类犯罪都是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但前者还有国家的金融秩序受到了侵害。即在金融诈骗罪中是双重客体受到了侵害——金融秩序和财产所有权。

  其次,依照刑法典分立体系上一般是按照犯罪的同类客体进行的划分,当客体为复杂客体时,应当依照主要客体而定。

  第三,就具体金融诈骗罪中,由于金融诈骗行为对金融秩序的冲击地为禁毒往往大于具体的财产损害,如果一国的金融秩序紊乱,金融体系失灵。则必将导致这个国民经济的损害。所以从宏观来说,所以,对于金融秩序和出、财产所有权来说,一般认为金融秩序用该作为第一位的备侵害客体,而后才是具体案件的财产所有权。由此,金融诈骗罪不应被划入侵犯财产罪中。而应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类犯罪。

  基于以上分析比较,笔者认为将金融诈骗分立出来,更趋于合理性、实用性与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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