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犯罪类型 > 经济犯罪 > 金融诈骗的经济犯罪种类

金融诈骗的经济犯罪种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6 13:00:38 人浏览

导读:

在现代这个资本当道的年代,人们的心思大多都已经放到了如何去赚取更多的资金上面去。这样也就衍生出来了很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金融诈骗的经济犯罪种类的相关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在现代这个资本当道的年代,人们的心思大多都已经放到了如何去赚取更多的资金上面去。这样也就衍生出来了很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金融诈骗的经济犯罪种类的相关内容,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金融诈骗的经济犯罪种类

  集资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交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将处于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二: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债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犯罪主体限于自然人,单位实施的即使以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三:金融票据诈骗罪

  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诈骗犯罪类型四:信用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信用证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求请开出的,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无条件承兑的一项承诺。

  信用证是购货单位开户银行为保证交易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代付货款,向售货单位开户银行签发的凭证。在签发信用证前,购货单位应先将货款提交开户银行,另立帐户保管,售货单位接到其开户行通知后,在信用证限额以内,可按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主动发货,并就地向银行结算收取货款。

  信用证结算是普遍适用于国际贸易支付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是由于此种结算方式和其它结算方法在便捷适用上差不多,再加上信用卡等新型结算支付方式的出现。

  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五: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是指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或银行款项,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诈骗犯罪类型六:有价证券诈骗罪

  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价证券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除国库券之外的其他国家有价证券以及国家银行金融债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是所说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用于兑换现金,偿还债务获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构成本罪还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七:保险诈骗罪

  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是伴随着保险业务的产生,新出现的一类诈骗罪。保险业务,广义上属于金融范畴,因此,刑法将本罪规定在金融诈骗一节。

  二、金融诈骗构成特征

  1、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并且前者为主要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但下列三种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

  4、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这也是本类罪区别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的重要依据。

  三、金融诈骗罪行认定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金融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之一。金融诈骗犯罪都是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除了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外,刑法列举的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外)、有价证券和保险诈骗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据。

  (2)其次,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②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③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④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⑦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这7种情形都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既不能仅根据这7种情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金融诈骗的经济犯罪种类的全部内容。金融诈骗是现代我国严厉打击的一种犯罪类型,君子爱财也要取之有道啊。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