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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可申请救助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12 15:33:23 人浏览

导读:

本报济南12月30日讯在以往的刑事案件中,因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部分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陷入困境。而根据我省8部门近日签发的《山东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就可以申

  本报济南12月30日讯在以往的刑事案件中,因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部分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陷入困境。而根据我省8部门近日签发的《山东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就可以申请专门的救助金了。

  据了解,《办法》由省法院负责起草,省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联合签发。各级政法委将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专门机构,负责对办案机关提出的救助意见的审批。主要的救助对象包括: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的被害人,或被害人已死亡,而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的,都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

  《办法》规定,救助资金的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社会筹集等为辅,实行多渠道筹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对于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助的,将不再通过救助资金进行救助。

  如果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困难达不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基本生活需求得不到保障,无法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途径获得救助的,办案机关可依职权提出救助意见。另外,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也可以自行申请救助。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救助后,如果被告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有能力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由提出救助意见的办案机关进行追偿,所追偿资金返还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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