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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认定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30 14:26:00 人浏览

导读:

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认定问题认真研究玩忽职守罪的认定问题,有效地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于侦破玩忽职守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罪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

  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认定问题

  认真研究玩忽职守罪的认定问题,有效地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于侦破玩忽职守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罪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对待职守的心理态度:工作失误者并没有违反其职责义务,相反甚至是十分认真地履行了职责,只是由于行为人工作能力有限、业务水平不高、客观条件变化而判断失误等原因,结果造成了损失,但主观上并没有过失;而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不仅在客观上具有玩忽职守行为,而且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即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一般玩忽职守行为,行为人只是具有玩忽职守行为,其玩忽职守行为并没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并没有达到重大的程度;而玩忽职守罪,行为人不仅具有玩忽职守行为,而且还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因此,对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视不同的情况给予党政纪处理,但不能追究行为人的玩忽职守罪责任。

  3.玩忽职守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后果,但意外事件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而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对于危害后果是能够预见的,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此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这两个罪在侵犯的客体、危害后果和主体上基本相同,区别主要在于:

  (1)主观方面有所不同。滥用职权罪既存在直接故意,也存在间接故意,而玩忽职守罪只存在间接故意;滥用职权罪只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而玩忽职守罪既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2)客观行为表现不完全相同。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是一种积极的作为;而玩忽职守罪表现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

  (三)此罪与《刑法》其他玩忽职守性质的犯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其他章节或条文中,规定了一些安全事故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失职犯罪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罪名。这些犯罪很多是从原来修订前的《刑法》有关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的,这些犯罪与玩忽职守罪相同之处在于: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客观上都有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且都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但区别也是明显的:

  (1)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其他玩忽职守性质的犯罪的主体,则不一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害的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其他玩忽职守性质的犯罪则不是,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

  (3)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玩忽职守犯罪的行为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中,而有关玩忽职守性质的犯罪行为发生的场合往往带有明显的专业性、行业性,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发生的场合是监管、看押、押解在押人员途中。

  (四)关于玩忽职守罪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

  在玩忽职守罪中,有时会牵涉到多名责任人,即危害后果往往是由数人的行为综合作用而造成的,即“一果多因”。在确定玩忽职守罪的责任主体时,应当准确区分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主要根据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损失后果之间有无内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加以区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重大损失后果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则行为人是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其玩忽职守罪的责任;反之,则视情况而定。如行为人虽然是间接责任人,但其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巨大,则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然,处罚时与直接责任人相比,可从轻处罚),否则,只能作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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