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事诉讼知识 > 玩忽职守罪刑事申诉状范本

玩忽职守罪刑事申诉状范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6 08:41:49 人浏览

导读:

现在,有一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作的时候及其的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导致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失。那么玩忽职守罪应该怎么认定?玩忽职守罪经济处罚标准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并为大家提供一份玩忽职守罪刑事申诉状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现在,有一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作的时候及其的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导致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失。那么玩忽职守罪应该怎么认定?玩忽职守罪经济处罚标准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并为大家提供一份玩忽职守罪刑事申诉状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1、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中,要注意把握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区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

  二、玩忽职守罪经济处罚标准

  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由行刑法第397条所规定。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三、玩忽职守罪刑事申诉状范本

  申诉人:薛xx,男,19xx年10月5日出生,xx人,汉族,大学文化,xx县公路局局长,住xx市xx县xx镇xx路40号。

  申诉人薛xx不服xx市xx县人民法院〔2009〕x刑初字第244号和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0)x三中刑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xx市xx县人民法院〔2009〕x刑初字第244号和xx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0)x三中刑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申诉人薛xx无罪。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认为,

  一、二审法院对本案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采信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对此,申诉人将分别加以阐述:

  一、关于两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

  两审法院均认定申诉人未能认真、全面、恰当的履行工作职责,但申诉人对此持有相反的意见:

  1、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申诉人“未依照规定的程序对各路段的枯死、病虫害行道树进行清理、甄别和报批砍伐数量。”显然与事实不相符。

  20xx年8月21日,申诉人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x路局发【2006】51号)中,便安排各班组对全县枯死和虫害严重的行道树进行了调查统计。

  20xx年8月31日,致函xx县交通局(《关于建议对已枯死行道树处理的请示》x路局文【2006】53号),请示建议对1463棵枯死和虫害严重的行道树进行砍伐处理。

  20xx年9月15日,致函xx县林业局(《关于建议对已枯死行道树处理的函》x路局函【2006】1号),请示建议对1463棵枯死和虫害严重的行道树进行砍伐处理。

  20xx年8月18日,申诉人要求对“严重病害树”和“枯死树”(以下简称:枯病树)再次进行统计,分别为2841棵和593棵。

  可见,申诉人已经严格履行了清查、甄别和申报的工作职责。

  2、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申诉人“未按规定派员对砍伐进行监管。”也与事实不相符。一方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x路局发【2006】51号)中,申诉人明确要求各股室、班组“督促行道树的户主对枯死和虫灾严重的行道树进行砍伐”,即对砍伐行为做出了监督要求。在实际中,各班组班长履行了监督职责。证人谭克洪的《询问笔录》即可证实,“是周长江亲自到砍的地方来的,……他说了我们才砍的。”另一方面,作为xx县公路管理局的局长,申诉人不可能亲自对全县31个班组进行监督。而枯病树由各班组统计完成,则由各班组组长进行监督也就理所当然。

  3、申诉人要求各班组排除安全隐患正当合法。20xx年市公路局下发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枯死行道树必须砍伐,影响行车安全的行道树要修枝整形,申诉人在会上如实传达上级文件精神是正常履行职责,并无不妥。同时,申诉人按照规定对枯病树统计后,向相关上级和主管部门进行了申报,但到本案立案时仍未获批准。面对接二连三发生的行道树伤人事件(2007年8月1日,法院判令公路局赔偿死者吕凤英家属9.1万元;20xx年6月5日,法院判决公路局赔偿行人孙xx4.7万元),20xx年9月18日,申诉人不得已才在会议中要求对枯病树的安全隐患进行排除。申诉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而是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4、两审法院均认为申诉人未能认真、全面、恰当的履行工作职责、从而以此为基础认定申诉人构成玩忽职守。对此,申诉人已作如上相反意见的阐述,而且,申诉人认为,即便存在玩忽职守的现象,其行为人也不应该是申诉人,而应该是分管生产和安全的左代权副书记和生技股股长杨家海。(见:x路局发[2007]39号xx公路管理局关于调整领导班子分工的通知)

  二、关于两审法院证据采信错误的情况

  两审法院均对《xx县公路行道树砍伐蓄积测算结果》这一证据进行采信,以确定申诉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申诉人认为,两审法院在对这一证据进行采信时忽略了该证据的基础事实与证据的法律特征。

  1、根据《关于建议对已枯死行道树处理的请示》(x路局文【2006】53号)及附表,早在2006年8月对枯死行道树的统计数已达1463棵。到20xx年8月18日,xx县公路局《行道树现状统计数据》,严重病害和枯死的行道树总数已增加为3434棵。尽管该数量迟迟未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但这只是一个程序性问题而已,关于行道树的状况认定及统计数据的实质性问题却是真实无疑的。检察机关所指认的全株砍伐的“614棵”,实际包含多年来因各种原因(如农网改造、公路改造、盗伐等)被砍伐的在内。并且,被全株砍伐的绝大多数属于严重病害或枯死树木。因此,所砍伐的行道树不能作为损失计算。而一审和二审法院直接以该统计数据作为衡量损害后果的依据,不符证据的关联性。

  2、一审和二审法院作为定案依据的《xx县公路行道树砍伐蓄积测算结果》存在重大瑕疵。第一,该证据缺乏事实依据,与其他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一审和二审中均没有证据或证人证明xx镇等存在砍伐行道树的事实,而该《测算结果》也仅表明有树木被砍伐,却不能证明是基于本案原因而砍伐的。实际上,该《测算结果》将其他诸如农网改造、公路改建而采伐或他人盗伐的林木都计算到本次事件中来,严重失实。第二,公诉机关以“鉴定结论”的证据类别向法院提交本份证据,但在《关于薛xx案检测报告的说明》中又做出了“不是鉴定结论”的表示,因此,申诉人有权认为:公诉机关对其以“鉴定结论”的证据类别向法院提交证据的同时、对该份证据进行了否定,固然,该份证据已不能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同时,如果该份证据被认定为“鉴定结论”,那么,这与做出该份证据的单位“xx县林业监测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具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之间存在矛盾。

  三、关于两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为“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即以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作为是否达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衡量标准。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却以“滥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为玩忽职守罪的定罪标准”,而两种罪的构成要件完全不同,根本没有可比性。若如此,假设一位警察因玩忽职守导致一名盗窃2000元的小偷逃走,是否可以2000元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规定,直接作为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呢?显然十分荒唐,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四、关于本案事发后的补救措施

  当申诉人知道部分道班在行道树排危过程中出现偏差后,申诉人及时进行了制止,并组织召开会议、下发紧急通知书,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了严肃处理(见:x路局发[2008]64号xx县公路管理局关于对胡xx同志违规处理行道树的处理意见)。同时,还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亲自到现场安排,督促补栽行道树15981株,最大限度的挽回了物质损失和社会影响。

  五、二审法院驳回申诉人的申诉不当。

  20xx年9月9日,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诉人出具了《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x三中法刑申字第8号。申诉人认为该《通知书》仍然未能查清事实,延续了二审判决的错误认定,驳回理由明显不当。第一、《通知书》就薛光洁安排砍伐枯死、病虫害行道树,……事先未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但如前所述,早在20xx年8月至9月,申诉人便分别向xx县交通局和林业局提出,对已枯死行道树进行处理,并非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二、《通知书》还称:薛光洁”……事中未组织人员对枯死、病虫害行道树进行清理和登记……“.亦如前所述,薛光洁早在20xx年8月和20xx年8月,便已经对辖区内的枯死、病虫害行道树进行了调查统计。因此,砍伐工作仅需要按照调查统计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可能等到具体实施砍伐工作时,才作甄别和清理。总之,xx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通知书》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均未纠正二审判决的错误。其驳回申诉,但却没有针对申诉理由进行评判,显然不正确。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本案存在多处重大失实之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两审法院根据该些证据定罪量刑,显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法律适用错误。申诉人特向贵院依法提出申诉,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薛xx

  代理人:杨xx

  20xx年11月2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玩忽职守罪刑事申诉状范本”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相信大家对于玩忽职守罪的认定、经济处罚标准记忆申诉状的书写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