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刑法 > 刑法法规 > 刑法司法解释 > 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收买妇幼即有责

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收买妇幼即有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6 10:50:5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刑法修正案九拟对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作出修改。若通过修改,只要有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论是否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或对其进行解救的,亦或有无虐待行为,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下就由法...

  核心内容:刑法修正案九拟对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作出修改。若通过修改,只要有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论是否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或对其进行解救的,亦或有无虐待行为,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修正案九修改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修改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的定罪处罚: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强行发生性关系,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九拟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修正案九——打击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被认为将有效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严打“买方市场”,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即犯罪“天下无拐”,是多年来社会公众的一个美好期盼。

  有买方,拐卖行为就难以杜绝。现行刑法规定,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有人认为正是这条规定“纵容”了收买行为,有“买方市场”就会有人贩铤而走险、非法获利,使得骨肉分离的悲剧不断上演。长期以来,包括他在内的各界人士一直呼吁修改刑法,加大对收买行为的惩处力度。此次修法,对这一呼声作出了回应。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修改后,就警告那些意欲收买者,只要你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定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震慑、警告收买者不要心存侥幸,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当然,依据草案规定,行为人不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仍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既严惩了收买行为,又为其‘弃恶从善’留有足够的从宽空间。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