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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28 15:48:02 0人浏览

导读:

拐卖儿童过了追诉期还有罪。刑事案件过了追诉期的代表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代表被告人没有犯罪。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那么收买被拐卖儿童罪?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莒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郁某,男,成年,山东省莒县人。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辩护人靳佃春,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成年,山东省莒县人。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男,成年,山东省莒县人。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以莒检公刑诉【201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某、李某、朱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常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某、李某、朱某及辩护人靳佃春到...

  • 拐卖儿童过了追诉期还有罪。刑事案件过了追诉期的代表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代表被告人没有犯罪。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法律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根据《收养法》规定,送养方和收养方即使达成协议,也必须分别具备送养和收养条件,且办理了相关手续,才能成立收养关系。《收养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且须符合三个条件之一: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其中,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行为,将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要负刑责。遗弃婴儿的,轻者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送养亲生子女,收高额补偿金,则属于出卖亲生子女,涉嫌拐卖儿童罪,不仅要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即使不收取任何费用,也可能涉嫌遗弃罪。收养一方如果不知孩子是被拐卖的,则可以通过补办手续使收养合法。若明知是被拐卖的孩子仍予以收买,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应尽快修改及完善《收养法》、《家庭...
  •   案例:

      2002年8月25日,汪某以给亲戚抱养为由,从湖北省红安县某乡医院的一位产妇手中将一女婴抱走,并支付了500元的营养费。后汪某经他人联系,欲以1800元的价格将女婴卖给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某乡的秦某夫妇(无子女)抚养。同年8月30日,汪某抱着女婴乘汽车赶往南阳市,在南阳市汽车站门前与来接女婴的买主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

  • 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区别有:1、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2、前者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后者的对象包括成年妇女和儿童;3、前者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后者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确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莒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郁某,男,成年,山东省莒县人。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辩护人靳佃春,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女,成年,山东省莒县人。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男,成年,山东省莒县人。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以莒检公刑诉【201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某、李某、朱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常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某、李某、朱某及辩护人靳佃春到...

  • 根据《收养法》规定,送养方和收养方即使达成协议,也必须分别具备送养和收养条件,且办理了相关手续,才能成立收养关系。《收养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且须符合三个条件之一: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其中,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行为,将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要负刑责。遗弃婴儿的,轻者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送养亲生子女,收高额补偿金,则属于出卖亲生子女,涉嫌拐卖儿童罪,不仅要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即使不收取任何费用,也可能涉嫌遗弃罪。收养一方如果不知孩子是被拐卖的,则可以通过补办手续使收养合法。若明知是被拐卖的孩子仍予以收买,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应尽快修改及完善《收养法》、《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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