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导读: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闸刑初字第3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x,女,1961年5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0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5日被告人许xx在其暂住地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内,容留滕xx、顾xx、周xx、聂xx吸食冰毒。当晚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滕xx、顾xx、周xx、聂xx、华xx、刘xx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检查证及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尿液检验报告、租房协议、被告人许xx的供述笔录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许xx庭审中交代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0年6月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华某某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某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标准在主体上为一般主体且主观上存在故意,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秩序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客观上需要具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本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闸刑初字第30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xx,女,1961年5月1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闸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xx,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
本人在国外,身份证到期可以委托家人代办。委托家人代办存在限制条件,各省市规定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已申领过二代证及指纹信息录入的,在外期间居民身份证丢失
当事人在网络上赌博,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赌博罪,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刑事拘留37天后无罪释放不可以要求赔偿。法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