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导读: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闸刑初字第2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xx,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0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5日夜,被告人姜xx在其暂住地本市xx村xx号xx室内,容留邱xx、顾xx、王xx三人共同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邱xx、顾xx、王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尿液检验报告、被告人姜xx的户籍资料及其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xx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姜xx在庭审中交代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10年5月2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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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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