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盗伐者开绿灯护林员成了共犯
导读:
核心导语:身为自然保护区的护林员,违反规定默许他人进入林区盗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枧木树5棵,获得分赃100元,因此成了共同犯罪而入狱。那么构成的要件有哪些?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与您详细分析。
案例详情:
何某是龙州县国家级弄岗自然保护区的护林员。2001年10月21日,农某、甘某等5人(均已判刑)与何某在一起喝酒。席间,农某提议到保护区内盗伐枧木树(属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希望何某“行个方便”,并表示在获利后有酬谢。何某见有利可图,便满口答应。
次日晚,农某、甘某等5人在何某的默许下进入弄岗自然保护区盗伐枧木树,至同年11月1日共盗伐枧木树5棵,销赃后分给何某100元。事发后,何某到龙州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近日,龙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何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于犯罪情节严重,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何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理评析: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344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枧木树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和《国家珍贵树种名录》所列的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page]
何某身为自然保护区的护林员,为获得蝇头小利,默许农某等5人进入保护区盗伐枧木树,依法与农某等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共同犯罪。他们采伐了5棵属于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珍贵树木的枧木树,依上述规定属于 “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何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获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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