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化妆品美容过敏 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导读:
使用化妆品美容过敏 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2009年5月21日,攀枝花市米易县攀莲镇的一位姓谢的女士声称她到县城某美容院接受美容洗面服务,并购买了1瓶某品牌的化妆品。使用该化妆品后,面部皮肤出现脱皮等症状,经医生诊断为皮肤过敏。谢女士遂向攀枝花市米易县消委投诉,要求该美容院给与赔偿。
县消委会受理该投诉并及时进行了调查核实,消费者谢某的陈述基本属实,消费者强调自己是按照化妆品的使用说明书上介绍的方法使用化妆品,不存在使用不当问题,而该美容院也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县消委仔细核实该美容院提供的相关材料,未发现该化妆品有质量问题,美容院也不存在过错。县消委认为,消费者皮肤出现过敏是特殊情况(个别现象),可能是由于个体肤质差异导致的。作为美容院虽然没有过错,但所出售的化妆品毕竟使消费者面部皮肤出现过敏症状,给消费者的身心、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伤害(谢某购买化妆品、治疗费、误工费、差旅费累计约600.00元)。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该美容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米易县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一次性补偿消费者现金500.00元,消费者将所购化妆品退还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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