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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消委消费警示:小心“另有约定”陷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6 06:39:44 人浏览

导读:

《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消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消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过一些经营者还是经常滥用“另有约定”,把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说成是“愿打愿挨”,以此来规避自己的民事责任,成为当前消费领域的一大症结。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建设部规定房地产买卖双方未就合同达成一致时,签订合同前开发商收取的一切费用都应退还给消费者,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开发商纷纷利用“另有约定”一词,在签订合同前,只要消费者有购房意愿,就诱导消费者签订“认购协议书”,其中规定,消费者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不退定金。消费者只要在“认购协议书”上签了字,就落入了开发商设定的不签合同就将损失定金的圈套中了。这种“另有约定”实际上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使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就处在不平等地位。

医院的职责是救死扶伤,然而给患者输血时却“另有约定”:因输血传染上恶性传染病,医院不承担责任。

消费者一旦购买了机票,就与航空公司建立了准时、安全送达的合同关系,但成渝空中快巴却另有约定:航班延误2小时,航空公司有权取消航班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编辑 唐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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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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