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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发布消费提示,警惕危害人体健康的假冒保健食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6 05:25:15 人浏览

导读:

2006年7月31日,消费者陈女士向我局申诉:其于5月17日在巴中市太极大药房购买的进口“麦斯1+1营养减肥套餐”食用后身体出现严重不适。我局12315指挥中心立即对太极大药房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减肥套餐两盒,该保健食品的进口商为深圳麦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
2006年7月31日,消费者陈女士向我局申诉:其于5月17日在巴中市太极大药房购买的进口“麦斯1+1营养减肥套餐”食用后身体出现严重不适。我局12315指挥中心立即对太极大药房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减肥套餐两盒,该保健食品的进口商为深圳麦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调查得知:太极大药房于2006年3月和7月分两次从成都金牛区圣祥保健品批发部购进麦斯1+1营养减肥套餐16盒,购进价均为每盒28元,共支付购货款448元,目前已销售14盒,销售价每盒80元,销货款合计1120元。当事人销售的减肥套餐未按照《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产品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标志,且深圳麦斯公司提供给销售商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系伪造卫生部批文。目前,消费者已获得经营者赔偿800元;工商机关对经营者的行政处罚尚在进一步调查中。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社会都在倡导食品安全,诚信经营的大环境下,仍有一些不法生产者和经营者不顾消费者利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骗广大消费者,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巴中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向广大消费者提示:
一、注意提高对假劣保健食品危害性的认识。保健食品的概念: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为目的的食品。批准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进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要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度好的产品购买,同时要注意政府有关部门监测公布的不合格保健食品名单,坚决不要购买、食用假劣保健食品。
  二、注意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标识。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保健食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对产品质量有疑问的,可以向经营者查证该产品的质检报告、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明,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提高食品消费安全防范意识。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要索要发票或凭证,并妥善保留,如出现问题可作为投诉或申诉的重要依据。消费者发现购买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应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举报;如发现在生产领域出现不法行为,应及时向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举报,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四、注意掌握保健食品质量相关常识。广大消费者要学会利用各种直观方法辨别保健食品质量,同时,要注意掌握各类保健食品质量方面的相关知识。注意保健食品成分表中标明的成分。保健食品成分表中一般要标明食品的生产、营养等成分,表明保健食品的特性,有些保健食品成分还要标明添加的其他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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