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常识 > 消费提示 >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2007年第26号消费提示-消费者购买打折机票谨防误导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2007年第26号消费提示-消费者购买打折机票谨防误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6 01:33:00 人浏览

导读:

由于行业竞争激烈,个别航空公司机票代售点惟利是图,以低折高价的形式出售机票给消费者。近期,消费者因购买打折机票被误导,或被欺骗的现象屡屡发生,轻则导致权益受损,重则误时误事耽误行程。如何面对打折机票带来的困扰,下面就结合有关典型案例加予点评提示:案

由于行业竞争激烈,个别航空公司机票代售点惟利是图,以低折高价的形式出售机票给消费者。近期,消费者因购买打折机票被误导,或被欺骗的现象屡屡发生,轻则导致权益受损,重则误时误事耽误行程。如何面对打折机票带来的困扰,下面就结合有关典型案例加予点评提示:

案例1、小姐07年9月5日深圳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了深圳到北京的往返机票,消费1660元。当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对小姐表示该机票是4折机票。在从北京返回深圳时,小姐从机场工作人员处得知该机票实际上是2.5折机票,售价应该是1140元。并且,由于该机票是2.5折机票,导致小姐返程时在机场耽搁了很久。小姐认为深圳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将2.5折机票以4折价格销售给她严重欺骗了她,要求对方返还差价520元,遭到拒绝,双方协商失败。现投诉要求:深圳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差价520元。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杜艳芝律师点评

深圳某航空公司作为航空运输企业的机票销售代理人应按航空运输企业规定的价格代理出售机票,无权提高价格。深圳某航空公司将2.5折机票以4折价格出售给王小姐,显然逾越了代理权限,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十九条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对服务价格的知悉权,违反了深圳某航空公司公司应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消费者王小姐有权要求深圳某航空公司返还差价520元。

案例2、先生10月9日通过电话向某售票部预定2张10月11日深圳至丽江的往返机票,价格为4600元。9日19点收到一男子送来的机票,并将4600元的款项交与该男子。当天先生上网查询,查询结果为该机票已经定好。但10月11日办理登机手续时被机场人员告知已经取消登机资格。随后王先生打电话至该售票部,该售票部答复与其无关,并告知先生可能被他人假借其售票部名称销售假票,但机场验证为真票,只是定座记录被取消,先生怀疑被该公司员工通过电脑系统取消定座记录,现请求协助向该售票部要求退还4600元。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杜艳芝律师点评

费者王先生通过售票部预定机票并支付了票款,显然先生已经履行了其支付价款的义务,而售票部作为机票出售方则有义务保证机票的真实性和正常使用。本案例中,售票部所售给先生机票被取消订座记录导致先生无法登机,如售票部无证据证明取消订座记录系先生所要求,则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消费者王先生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要求售票部退还相应的款项。

案例3、先生于2007年9月20日带其女儿乘坐某某航空公司从深圳前往无锡的3290航班。通过电话:95539购买的机票是两张往返机票,价格:790元/张。到机场登机时,电脑查询说明由于购买的两张票往程不是电子机票,返程才是电子机票,因而不给予登机。机场工作人员建议跟购票点联系,要求再出一张电子机票,这样就可以凭身份证登机了。致电到购票处要求出具电子票时遭拒。由于周先生有急事去无锡所以只好另购买了两张机票(总价格:2880元)登机。9月24日[page]回深圳后,找回购票处要求退还未乘机的两张票票款遭拒。现投诉,要求某某航空公司购票处退还未登机的两张票票款1580元。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杜艳芝律师点评

费者周先生向某某航空公司购票点购买了两张往返机票并支付了价款,因购票点出售的往程机票非电子机票并拒绝出具电子机票,导致无法使用而受到损害。某某航空公司购票点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八条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和知悉权。消费者周先生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要求某某航空公司购票处退还未登记的两张机票票款。

案例4、先生于9月4日在一公司订购了两张9月6日从深圳至上海浦东的四折机票,价格为690元/张,合计1380元。9月6日因个人原因需要改签航班,在办理改签手续时,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其两张机票是二折机票,按规定不允许改签。先生对此不解,因其机票显示为四折的价格,何以该工作人员称是二折?后经过多方核查,发现代售点存在欺骗行为,本应是二折机票,却以四折价格向消费者出售。多次与该代售点交涉,对方仅同意赔偿2000元。先生对此解决方式表示不满,投诉要求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及其他损失合计20000元人民币。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杜艳芝律师点评

代售点作为航空公司机票销售代理人应按航空公司的规定价格代理出售机票,无权提高价格。代售点隐瞒机票真实的价格,将二折机票以四折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郭先生,导致消费者郭先生财产受损的行为逾越了航空公司授予的代理权限,且侵犯了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所享有的财产权和知悉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郭先生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损失,但消费者需对自己的请求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否则不合理部分将难以得到支持。当然,航空公司在向郭先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代售点的过错程度和相关法律规定向代售点进行追索。

市消委会提示:

针对近期发生的购买打折机票时权益受损的情况,市消委会特别提醒:1、消费者订购机票最好选择在航空公司指定的售票点,或其他大型正规的机票销售中心购买。要警惕低价机票,不要轻易相信街上递送的小纸片、手机短信广告。2、如果选择电话定机票一定要谨慎,最好用固定电话与对方先取得联系,询问清楚机票销售单位及地址;属于那家航空公司,机票的价格;航班号;乘机时间;并保证提供的身份证明准确无误。3、购买机票后,要注意及时通过航空公司的服务热线或网站,查看是否有自己机票信息记录或订座记录,如果查询不到记录就证明买到了假票。4、如果买到低折高价机票,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或投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作者:熊汉东 黄薇静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