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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消费警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5 22:07:00 人浏览

导读: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工商局护国工商所接到消费者陶xx的申诉,他在护国镇曾xx经营的钢筋门市内购买的价值12200元的钢筋重量不足。护国工商所执法人员接申诉后,与经营者曾xx一同到消费者陶xx家中现场调查,经当场称重,曾xx与陶xx一致认定该批钢筋实际重量只有1440.48公

近日,泸州纳溪区工商局护国工商所接到消费者陶xx的申诉,他在护国镇曾xx经营的钢筋门市内购买的价值12200元的钢筋重量不足。护国工商所执法人员接申诉后,与经营者曾xx一同到消费者陶xx家中现场调查,经当场称重,曾xx与陶xx一致认定该批钢筋实际重量只有1440.48公斤,按消费者购买钢筋时口头约定的5600元/吨计算仅价值8067元。曾xx销售钢材是按国家标准材质进行计算的,未按重量进行计算,由于该批钢材是小钢厂生产,达不到国家标准材质重量。消费者陶xx在购买钢材时,没有向经营者索取票据,导致发生纠纷时不能出具任何购货票据。经工商所调解,经营者曾xx就其销售的钢筋数量不足赔偿消费者陶xx3000元。曾xx短尺少称的行为,泸州市纳溪区工商局给予罚款处罚。 当前,有少数经营者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不择手段,欺骗消费者。为此,泸州市纳溪区工商局,泸州市纳溪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示:消费者在购买钢材时,一要看经营者是否有营业执照;二要看看经营者所售钢材的材质证明书;三要将购买的钢材过称;四要向经营者索取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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