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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委会消费警示:在连锁(加盟)店消费,应看清楚再选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5 21:38:59 人浏览

导读:

近年来,伴随市场连锁(加盟)企业的兴起,连锁(加盟)形式逐渐成为超市、餐饮等商业服务企业新的拓展经营模式,也成为消费者衡量企业形象和企业品牌的重要标准。大多数消费者都对连锁(加盟)企业存在着比普通企业更好的心理认同感,但随着连锁(加盟)企业的增加,

近年来,伴随市场连锁(加盟)企业的兴起,连锁(加盟)形式逐渐成为超市、餐饮等商业服务企业新的拓展经营模式,也成为消费者衡量企业形象和企业品牌的重要标准。大多数消费者都对连锁(加盟)企业存在着比普通企业更好的心理认同感,但随着连锁(加盟)企业的增加,相关的消费纠纷和投诉近年来也在逐步增多,比较典型的案例如下: 案例一:眉山一家摄影店为某婚纱摄影公司全球华人连锁的加盟店,然而在开张不久接受了许多消费者交纳的摄影费用后,该店老板却关门停业没了音讯。此后消费者自发组织起来和该婚纱摄影公司总公司进行协商,甚至有消费者报了警,但作为总公司婚纱摄影公司却发布多次公告认为不应替眉山加盟店承担相应责任。无奈之下消费者拨通了眉山消委会与四川省消委会的电话。经过消委组织的调查了解:摄影眉山店老板已卷款潜逃,导致众多已向该店缴纳相关费用而未得到摄影服务的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作为批准加盟的总公司理应负有管理责任,同时根据加盟店的协议合同表明总公司不光负有管理责任,还有着债务债权关系。经过省消委会和眉山消委会多次与该连锁公司协商,最终该公司同意消费者可以到就近的乐山摄影店进行拍摄。 案例二:上海市民瞿女士将自己辛苦编织好的一件新毛衣送到上海某洗衣店进行干洗。然而从洗衣店取衣服的时候,瞿女士大惊失色,还未穿过一次的新毛衣严重缩水,已无法再穿了。瞿女士认为这是洗衣店误将衣服水洗造成的,遂要求赔偿,但一直未果。瞿女士将上海某洗衣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满以为能够讨回损失,不料,对方律师的一句话就给了瞿女士当头一棒:“你告错人了!” 瞿女士这才弄明白,她去的那家某品牌洗衣连锁店并非直营店,而是加盟店。法院认定,加盟店是独立的经济个体,连锁店总部不需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加盟店经营者经济情况较困难,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瞿女士只获得了400元钱的绒线成本费,其他损失并未得到赔偿。 经了解我国现今加盟连锁店种类可分为: 1.直营连锁 各连锁店的所有权及经营权归总部所有,总部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及管理权。连锁店所办的各项活动,如促销等,都由加盟总部统一筹划。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总部享有和承担。 2.特许加盟 加盟总部以签订合约的方式,将总部之商标、服务精神、产品、服务、技术、专利及其他支援系统等授权给加盟者,共同合作经营加盟店,总部对加盟店的约束力较高。总部与加盟者按照双方所议定的比例分享毛利,但加盟者需自行负担营业费用,如员工薪资、水电费、维修费及房租等。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对经营风险以及第三方的权利义务承担共同的责任。 3.自愿加盟 加盟者自行向加盟连锁业要求加盟,并缴付业者所订的加盟权利金或保证金,取得加盟资格,通常签约后,总部会提供授权,使用其商标和整体之企业识别系统及物流供货系统等,加盟店由加盟者自行经营,一切营运与员工、盈亏等由加盟者自行负责。 为此省消委会特别提醒消费者: 在选择加盟连锁店消费时一定要了解清楚连锁总店和分店之间的关系再选择。如果属于前述1、2种加盟连锁方式,则加盟连锁总店对分店的法律责任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如果属于第三种加盟模式,则消费者只能向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加盟店主张权利。第二个案例里的加盟连锁店就是这种方式,也就是说当消费者遇到第三类的加盟连锁店时,应该仔细进行鉴别,不要盲目相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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