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游泳健身消费投诉逐渐增多
导读:
炎炎夏日,走进游泳馆畅游成了不少市民消暑的最佳选择。然而,随着游泳参与者的增多,每年夏季,游泳健身方面的消费投诉量也有所提高。记者从12315指挥中心了解到,上个月,我市文化、娱乐、体育方面的投诉量为26件,其中,商家拒绝续用过期游泳券的投诉占据了一定比例。
前不久,市民丁先生带着女儿到市区一家游泳健身中心游泳。结果被告知其所持游泳票的有效期为2010年12月31日止,已过期作废,不得使用。对此,丁先生有些不满:游泳票是去年通过网上团购买到的,并不是赠品;花了钱,却因过期享受不到相应的服务,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丁先生告诉记者,虽然知道游泳票已过了有效期限,但商家当初大张旗鼓地做了宣传,以团购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就该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商家表示,按照他们的规定,过期的游泳票不能继续使用。“游泳票上已经写明了有效日期,消费者既然购买了消费券,为何没有在期限内使用?”
同样,在近期绍兴的一些热门论坛上,也有网友发帖讨论这一话题。有网友认为,既然是过期票,当然就不能使用,这个是常识。但也有网友回帖说市区有游泳馆允许顾客使用过期游泳票。一位消费者认为,从商家利益考虑,游泳券过期消费通常并不影响商家对于客流的安排,且有些市民很有可能是无意地错过了限定的消费时间,这一点商家需要给予理解。在国外服务类消费存有一个时间梯度,建议商家可以按照过期时间差对消费者作出合情合理的补偿措施。
消费券过了期限,究竟能不能续用?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商家给予延期或是退款?为此,记者前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进行了咨询。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预付式消费的投诉案例暂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以引用,因此,此类投诉一般由投诉方和被投诉方自行协商后解决问题,并无强制性的规定,有关部门通常也只能尽力做好调解工作。
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有关律师认为,虽然目前对于消费券、购物卡的使用,国家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但从法律原理上说,应分两种情况而论:如商家在消费券上明示了有效日期,消费者在认可该有效期限的前提下购买了消费券,则表示其同意了双方的约定,商家有理由拒绝过期消费券的使用;如商家将有效期限标注在消费券的背面或者未明确标明使用日期的,则属于单方面限制消费权利,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允许续用消费券。
(责任编辑: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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