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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委会公布: 2005年全省十大典型投诉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4 13:18:28 人浏览

导读:

案例一:经营者违规安装热水器消费者权益受损消委会积极调解纠纷消费者获赔2005年4月7日,成都消费者徐某夫妇来我会书面投诉反映,他们于2003年3月7日在本市高新区某家电经销部销售点购买了一台120升电热水器,并约定由商家派人免费设计安装。2004年11月,消费者发现
案例一:经营者违规安装热水器消费者权益受损 消委会积极调解纠纷消费者获赔
2005年4月7日,成都消费者徐某夫妇来我会书面投诉反映,他们于2003年3月7日在本市高新区某家电经销部销售点购买了一台120升电热水器,并约定由商家派人免费设计安装。2004年11月,消费者发现该热水器水箱处出现渗漏水,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起居,后经小区物管联系各相关方面协调未果,消费者遂投诉至省消委会。
省消委会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先后于4月28日、5月4日和5月7日组织了三次调解,此投诉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但经营者百般推诿,不愿承认过错。在此情况下,受消费者委托,省消委会请有关检测机构对热水器安装质量进行检测。检测鉴定报告显示:造成漏水的主要原因系该家电经营部在安装时违反安装操作规程造成。至此,经营者仍以“出了问题找厂家”为由,拒不承担任何责任。针对经营者的态度,省消委会根据《投诉披露制度》相关规定,对此投诉在当地媒体上进行了公开披露,并明确表示支持消费者提起维权诉讼。此时,该家电经营部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主动到省消委会,表示愿意接受省消委会投诉部的处理意见。消委会按照《消法》的相关规定,经调解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鉴定费、维修费等共计7000余元,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案例二:消费者购物摔伤 消委会调解获赔
2005年7月20日,一退休干部向省消委会投诉称,其老伴于2月23日在本市一糕点连锁店购物时,因该店装修不规范且无任何警示标志和警示语言提示,致使其老伴在店内摔伤,造成右上肢桡骨骨折,后经委托司法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因此他要投诉该连锁店,要求该店对其进行赔偿。接此投诉后,省消委会即开展了调查工作,了解到消费者所投诉事项属实,遂组织双方对此纠纷进行调解,通过对连锁店经营者耐心细致地调解和宣传《消法》,使经营者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省消委会按照《消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作出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残疾金、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4498元的处理,经营者和消费者对省消委会的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经营者表示回去后即对店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消除,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和保护;消费者还专门给省消委会写来了热情洋溢的表扬信。
案例三:维修车辆起纠纷 消委调解保权益
2005年元月12日,巴中市消费者张某到省消委会投诉:他本人于2004年12月24日中午,驾驶私家车(丰田越野)从南充到广安,当车行至南广高速广安境内突发交通事故,于是立即通知了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对车辆损坏情况进行了定损,尔后,将事故车辆拖到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站——广安市某汽修厂进行维修。但经消费者了解,该厂并不是丰田公司特约维修点,因此怀疑其所提供的零配件有可能不是丰田公司产品,于是将其中的三角悬臂、大灯送至成都丰田公司特约维修点进行检验。经成都丰田公司特约维修点工作人员检验,判定送检配件不属丰田公司产品。据此,消费者要求不在该厂维修事故车辆。但该厂却称:维修所需零配件已定货,如不在该厂进行维修,消费者需承担定货损失款1万元,否则消费者不能提车。
为方便消费者投诉和纠纷的处理工作,省消委会按照《受理消费者投诉导则》中相关规定,即责成广安市消委会对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了解并作出处理。经广安市消委会调查确认,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遂依据《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该汽修厂代表与消费者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1、消费者自主选择修理厂进行维修;2、经营者未提供丰田公司产品,定货费由经营者承担。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四:伪造电话入网标志 欺诈行为双倍赔偿。
2005年3月,巴中市平昌县消委会接到消费者群体投诉:称在一个体经营户杨某处所购买的移动无绳电话通话出现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正常通话,找到经营者要求解决,经营者却不予理采。此投诉引起平昌县消委会的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工作。调查中发现,该经营者涉嫌伪造电话入网标志,于是会同工商部门对该经营者进行进一步调查,经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鉴定证实:个体户杨某2005年3月份从深圳购进80部无绳电话机,电话机入网标志确系伪造,经营者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县消委会接按照《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的规定。作出了“经营者杨某退还消费者购机款并赔偿一部质量合格的电话机”的调解决定并付诸实施。事后,平昌县消委会将该案移交工商部门作进一步的立案查处工作,并处罚没款2500元。
案例五:种子质量有问题 护农调解减损失
2005年5月3日,广元市中子消协分会接到中子镇高车村四组13户村民群体投诉称:2005年3月期间,该村有18户农民分别在某种子门市部购回“中优448号” 谷种,回家下种后,纷纷出现秧苗循环坏死现象,导致18户农民无秧苗可栽,受损严重。中子消协分会接诉后,组织人员迅速赶到高车村四组,在田间实地察看秧苗受损情况。经过反复调查核实,高车村有30亩田地秧苗受损情况严重。由于遭受损失田地面积较大,直接关系到18户农民全年生活口粮问题,中子分会立即联系当地种子公司负责人和农业技术人员一起赶到田间察秧苗灾情,从秧苗受损情况判断:秧苗灾情系该批谷种携带恶苗病所致。原因查明后,中子消协分会即组织双方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种子公司对受损的18家农户进行赔偿,其中13户村民秧苗完全无收,每亩按600元赔偿农户,另外5户村民由于采取措施及时,造成经济损失比较少,每户按总价的50%补偿农户,共计赔偿18户村民总金额7620元。
案例六:地膜质量不合格调解无效 消委会支持农户起诉获胜
2004年5月8日,乐山市金口河区消委会接到永胜乡农户集体投诉,称在2003年11月至2004年4月期间,全乡共有597户村民从夹江某农资经营部孙某等二人处购进“奎星阁”牌和“黑龙滩”牌地膜9807.75公斤,用于玉米地膜种植覆盖,但村民用后不到20天便发现这些地膜大面积且不同程度地断裂、破损。同时,永胜乡政府也将此情况反映给消委会,并一起到田间进一步察看损失情况,根据区消委会调查统计,永胜乡共有597户农民2242亩玉米地受灾,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达28万余元。在查明地膜属劣质产品,明确责任属经销商和生产厂家的情况下,区消委会多次前往夹江组织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经销商与生产厂家相互推卸责任、拒不赔偿。在多次调解失败后,金口河区消委会依照《消法》第三十二条第六款赋予消协组织“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职能,支持受灾村民提起诉讼,将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告上法庭。[page]
2005年1月至10月中旬,经金口河区人民法院和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由经销商和生产厂家对597户受灾村民赔付劣质农膜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14万余元。使得该市近年来最大的一起涉农消费投诉案终于得到了解决。
案例七:供电质量不合格致财产受损 依法维权解消费者之忧
2005年7月16日22时10分,攀枝花市盐边县渔门镇和新坪乡供电网的电压突然升高,时间长达半分钟,造成61户居民的家用电器被烧坏(其中烧坏电视机43台、空调10台、VCD6台、DVD3台)。居民们找到某供电公司交涉,要求维修并赔偿损失,但该公司既不维修也不赔偿损失,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居民们投诉到渔门消委分会。针对这一群体投诉事件,渔门消委分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被烧坏电器的情况以及电网电压升高的原因。经调查,查明电器被烧坏的原因是电网电压突然升高所致,某供电公司对此事件应负全部责任。2005年7月18日,渔门消委分会根据调查的情况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及《电力法》相关规定,向该供电公司讲明相关法律规定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要求其联系技术好的家用电器维修人员对这次因电压突然升高被烧坏的电器进行免费修理,对部分用电户自己出钱已经修理好的负责赔付修理费用。通过调解,该供电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承担修理及赔付责任。截止7月30日,所有用电户的投诉全部得到了圆满解决,为用电户挽回经济损失5000余元。
案例八:未尽告知义务 经营者担责
2005年,自贡市消委会收到消费者潘某的投诉:称其2002年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后,每年由业务人员上门按时收费,2004年该公司业务员却没有上门收费,也未给予任何通知和提醒。2004年11月当潘某想起此事时,却被告知已超过两个月的交费宽限期,不能续保。他多次向该公司说明未能及时续保的原因和情况,并表示愿意补交保费,但对方都以交费宽限期已过为由,拒绝为其续保。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到该保险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认为保险须知上已告知消费者,且他们告诉过消费者交费方式的变更,但却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市消委会根据《消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之规定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为保险公司单方面改变续交保费方式应属无效行为,且没有依法履行其应尽义务,因此应为其后果担责。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该保险公司单方面改变续交保费方式的内容无效;2、潘某补交保费,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九:少女住院误挨一刀 消委介入调解成功
巴中市巴州区消委会接到顶山大罗镇双鱼村村民彭某投诉,称其长女在某乡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由于院方误诊致使患者无辜挨了一刀,导致其身体和精神受损。在与院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遂到消委会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委会立即派员开展调查工作,经查:患者于5月2日因腹痛到某乡医院就医,被该医院误诊为结核性腹膜炎和不完全性肠梗阻。在住院治疗期间由于医院误诊,导致病人病情加重,出现腹部隆起,肠鸣活跃等症状,于是该院为患者选择了肠梗阻探察手术,后因患者腹腔大网膜粘连无法继续手术,被迫中途中止手术。病人家属因此要求转院治疗,但该医院仍然坚持留院治疗。家属为了抢救病人于5月13日将患者转到巴中市人民医院进行医治,经诊断被确诊为抗结核性腹膜炎,在未采取手术的情况下,患者保守治疗九天后病愈。
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情况下,经消委主持双方到场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院方向患者一次性赔偿各类费用3000.00元。
案例十:酒店用餐食物中毒 经营者难辞其责
2005年9月6日,泸县消费者先某到泸县福集消协分会进行投诉称: 9月4日晚,先某一行15人在某酒店聚餐,用餐后当晚有13人出现恶心、呕吐和腹泻等食物中毒现象被陆续送医院进行治疗。事后,消费者找到该酒店负责人,要求解决此事,却遭到酒店老板拒绝,遂而投诉到消协。泸县福集消协分会在调查中从院方了解到:经泸县疾病预防治疗中心和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结果为:沙门氏菌食物中毒。出现食物中毒的共有13人中,病情较为严重的有8人,现已住院治疗,病情较轻的5人门诊就医。
9月23日,泸县福集消协分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按照《消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促成双方达成协议:1、由被诉方补偿13名病员每天工资、护理费、生活费共计6600元;2、补助8个住院人员费用共计4800元;3、退当晚就餐费500元;4、住院费9500元由被诉方支付,以上4项合计共21400元由酒店方一次性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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