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调解 获退中介费
导读:
通过中介信息部租房,交了定金和中介成功费,但第二天消费者提出不想租房时,要求退中介成功费140元,中介老板立马“变脸”,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双方发生争执,在南城工商所的调解下,事情得到了圆满解决。
事情是这样的:2008年7月14日,消费者郭女士通过商业街某中介信息部租房,在交了10元的看房费后,看中了市区和平街某3室一厅的房子,向中介方交纳了定金100元,并支付了140元的的中介成功费。回去和家人商量后,考虑到楼层较高,又不想租那套房子了,郭女士后悔自己那么草率,早早交了定金。第二天,郭女士找到中介信息部老板,要求退房,并讨回140元的中介成功费,但遭到了老板的一口拒绝。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2008年7月18日,郭女士通过12315投诉到南城工商所。
南城工商所接到投诉后,分别于2008年7月18日,7月21日,组织双方进行了两次调解。南城工商所执法人员认为:按照《合同法》、《经纪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介方收取成功费需在促成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协议有效成立后,方可按照成交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在这起纠纷中,双方只是口头上的约定,消费者还未与房东见面,签订书面正式租房合同,现在由于消费者后悔,事情未成功,定金不予退还,但不应该再收取中介成功费。经过执法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和宣传法律法规,中介信息部老板最终同意退消费者中介费140元。
南城工商所
朱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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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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