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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架断裂致重伤调解获赔近十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4 17:39:27 人浏览

导读:

2009年4月22日早上,消费者廖某就向武义县消保委投诉,称其于2008年2月14日从武义某车行购买了一辆浙江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三轮车。今年4月15日,廖某与妻子张某骑车外出干农活时,途中车架突然断裂,以致坐在车后的妻子张某摔成重伤。紧急送往医院抢救,至4

2009年4月22日早上,消费者廖某就向武义县消保委投诉,称其于2008年2月14日从武义某车行购买了一辆浙江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三轮车。今年4月15日,廖某与妻子张某骑车外出干农活时,途中车架突然断裂,以致坐在车后的妻子张某摔成重伤。紧急送往医院抢救,至4月20日,已花去人民币1.8万元,因病情严重,尚需继续住院冶疗,院方已多次发送缴款通知书。张某家境困难,1.8万元的药费还是亲朋所凑,后继医疗费用已无力承受。之前曾找车行协商,但遭拒绝。廖某万般无奈,于4月22日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到县消保委投诉,请求为其作主。因涉及金额不少,调解难度大,消保委工作人员非常重视。通过调查及咨询相关权威检测机构后,基本上断定这是一起因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责任事故。于是通知车行负责人到消保委展开调解。车行负责人以该三轮车已超过保修期、车斗上不能坐人、交警队已出过警、即使有责任也在厂方等4条理由拒绝承担相关责任。

调解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细致地向车行负责人摆事实,讲道理,一一批驳了车行负责人似是而非的理由。《产品质量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责任属特殊的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轮车出售方并不存在法定的免责条件。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存在连带赔偿责任。产品保修期主要是解决保修期内修理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其并不排斥在产品合理使用期限因缺陷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按规定交警不予受理。交警出过警恰恰证明了该事故的客观真实性。同时,消保委工作人员还着重向车行负责人进行商业道德教育,并讲明如不配合调解将面临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在组织双方人员进行协商后,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医疗费28144.69元,后续治疗费3万元,残疾赔偿金37032元,误工费3192.30元,护理费1200元,生活补助费等共计98894.29元。由廖某承担5894.29元的责任,再由经营者补助消费者2000元营养费,共计赔偿消费者9.5万元,当场兑现。该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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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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