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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消保委调解首起以一赔十的食品投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4 17:34:25 人浏览

导读:

6月24日一大早,周某来到诸暨市消保委店口分会投诉,称其23日下午2点在店口菜场张某熟食店里买了2种熟食,共计50元钱,饭后产生恶心、呕吐、腹泻症状。经店口医院治疗,现己出院,但浑身乏力,他怀疑是熟食吃坏的。6月25日,诸暨市消保委店口分会召集双方进行调解,

6月24日一大早,周某来到诸暨市消保委店口分会投诉,称其23日下午2点在店口菜场张某熟食店里买了2种熟食,共计50元钱,饭后产生恶心、呕吐、腹泻症状。经店口医院治疗,现己出院,但浑身乏力,他怀疑是熟食吃坏的。

6月25日,诸暨市消保委店口分会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周某买的熟食为6月22日生产,由于天气炎热,售出时可能已经变质。张某没有将生产日期告知消费者,没有尽到经营者责任,直接导致周某食后出现不良反应,对此张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分会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张某,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最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张某退还价款及十倍的赔偿金550元,另外支付医药费、误工费3000元,共计3550元。

新《食品安全法》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对推进食品安全消费维权工作有着重要意义,为食品生产经营、安全标准、食品检测、食品安全信息做出了明确规定,也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加大了赔偿力度,使消费者维权有了更好的保障,增强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这也是落实对新《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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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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