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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调解不听消保委建议坚持诉讼反少获赔四万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4 16:56:05 人浏览

导读:

2009年6月23日上午九时左右,贵州籍外来务工青年李某,在永康市郊的一家小店搬运啤酒时,发生了意外,一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飞溅的玻璃碎片击中了他的右眼,流血不止,立即被送往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李某的左眼已完全失明,需要做摘除眼球及装假眼手术

2009年6月23日上午九时左右,贵州籍外来务工青年李某,在永康市郊的一家小店搬运啤酒时,发生了意外,一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飞溅的玻璃碎片击中了他的右眼,流血不止,立即被送往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李某的左眼已完全失明,需要做摘除眼球及装假眼手术,并将李某转去上海专科医院。术后,李某恢复得很好,不过往后的十年间得定期去上海进行假眼维护保养,花去医疗费3万多,还要后期治疗费,其缺口让李某一家急得象热锅上的蚂蚁。

权衡再三后,李某向永康市消保委投诉,要求啤酒厂家赔偿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费等共计6万元,今后治疗费5万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共计25万元。

永康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啤酒生产厂家进行联系,要求企业派员进行调解。在当时,啤酒瓶爆炸后,李某的雇主已到芝英工商所进行投诉,工商所工作人员也到现场收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将啤酒瓶的玻璃碎片封存,并委托永康市消保委将该爆炸的啤酒瓶碎片送国家检测机构进行鉴定。2009年7月16日,经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结论为该啤酒瓶的爆炸均是由外力作用形成的。在永康市消保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过程中,李某认为,被诉方作为生产厂家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对消费者负责。啤酒突然爆炸致残其右眼,说明被诉方的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即存在产品缺陷。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被诉方应当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各种损失。而啤酒的生产厂家却辩称,我公司生产的啤酒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质量是绝对可靠的,消费者说啤酒瓶爆炸是自爆,认为质量问题是无事实根据的,我公司对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结论无异议。双方各持一词,第一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是在小店务工搬运啤酒时,发生啤酒瓶爆炸而致伤,按规定这类投诉事件消保委可以不受理。永康市消保委第一次召集双方调解不成功后,更可终止调解,由李某通过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但这对一个外地务工人员来说实在是太难了,不仅费时费力,而且诉讼费用较高、诉讼程序复杂等等。既然李某信任消保委,永康市消保委秘书长亲自当“钱塘老娘舅”。为了让小李能及时就医,秘书长将双方当事人请到办公室,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协商。经过耐心地做工作,啤酒生产厂家表示,他们也很同情消费者的遭遇,公司在承担消费者全部医疗费用的基础上,也愿意为消费者的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买单,共计赔偿16万元。

但是,李某对这个赔偿数额并不满意,尤其是其父亲态度更是坚决,并声称:到法院判怎么也不会少于20万。由于李某一家的坚持,第二次调解也未果。秘书长在搜集相关法律条文的同时,还在网上查阅了大量啤酒瓶爆炸伤人的案例,与李某及其家人摆事实,讲道理,说尽管这几年啤酒瓶爆炸伤人事件很多,但不同地方处理结果并不一致,因此,李某案件结果究竟如何,难以预料。

最终,李家不听消保委的建议,还是在2010年4月通过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年5月的一天,小李从律师司务所的律师手中接过了赔偿款十一万八千元人民币,没有让小李得到最初的期望。事后,李家全家憾慨万分,后悔不已。当初要是听取秘书长这个“老娘舅”的话,也不至于走了那么多弯路,最终却少拿了那么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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