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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沙发冒充新做沙发卖,经销商混水摸鱼难过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5 02:12:33 人浏览

导读:

【投诉事项】2009年5月1日,消费者毕先生同松江区某家具市场内的上海米谷家具有限公司订购沙发一套,当时毕先生看中了该店一套陈列样品款式沙发,价格在6000元左右,毕先生向经销商当场申明不要陈列样品,要与陈列样品款式相同的新制作的沙发,经销商同意消费者的要求

【投诉事项】
2009年5月1日,消费者毕先生同松江区某家具市场内的“上海米谷家具有限公司”订购沙发一套,当时毕先生看中了该店一套陈列样品款式沙发,价格在6000元左右,毕先生向经销商当场申明不要陈列样品,要与陈列样品款式相同的新制作的沙发,经销商同意消费者的要求,双方当即签订了购买协议,并在协议中也写明了不要陈列样品的事项,消费者当即交付了2000元定金,经销商答应第三天送货。到了第三天沙发如期送到,但消费者没有想到的是送来的沙发竟是那套陈列样品沙发,因消费者为了防止经销商混水摸鱼,将陈列样品冒充新制沙发卖,故在看货时在该陈列样品沙发上做上了一标记。货送到后,当即与送货人员提出了质疑,并说明了自己的观点,送货人员无法解释。消费者要求重新调换新制作的沙发,由于该经销商生意不佳,已准备撤柜收摊,也没有该款式的库存沙发,因该生产商在深圳,要新制作的沙发从深圳发货需1-2个月时间,故出现了开头一幕,将陈列样品当作新制作的沙发混水摸鱼过关。消费者拒绝支付余款,又不同意将样品沙发拉走,要求经销商调换新制作的沙发,要么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经销商无法提供新制作的沙发,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随即投诉至消保委。
【调解情况】
接到投诉后,松江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刻联系双方了解情况,并对消费者提供的协议等相关证据进行了证实,认为该起消费纠纷责任方在经销商,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经营者应提供与样品一致的商品,且双方签订的定单上也写明了陈列样品除外的要求,经销商承担违约责任是合理的,经过多次调解,经营者最终同意承担违约责任,退回定金并赔偿消费者2000元,毕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点评】
本案例中消费者毕先生与经销商的合同签订非常明确,经销商没有理由不履行合同,合同约定应当认真履行,用混水摸鱼等不诚信的手段来欺骗消费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而是站不住脚的,损失的还是自己。在当前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广大消费者合同观念、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形势下,企业经营者在履行各类消费协议合同期间,切实尊重消费合同的真实性、严肃性和有效性,履行好合同各项条款,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大件商品时,要像毕先生那样,要多长个心眼,加强自我保护与防范意识,及时与商家签订购货合同,对合同中的条款要逐一思考,以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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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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