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沙发冒充新做沙发卖,经销商混水摸鱼难过关
导读:
【投诉事项】
2009年5月1日,消费者毕先生同松江区某家具市场内的“上海米谷家具有限公司”订购沙发一套,当时毕先生看中了该店一套陈列样品款式沙发,价格在6000元左右,毕先生向经销商当场申明不要陈列样品,要与陈列样品款式相同的新制作的沙发,经销商同意消费者的要求,双方当即签订了购买协议,并在协议中也写明了不要陈列样品的事项,消费者当即交付了2000元定金,经销商答应第三天送货。到了第三天沙发如期送到,但消费者没有想到的是送来的沙发竟是那套陈列样品沙发,因消费者为了防止经销商混水摸鱼,将陈列样品冒充新制沙发卖,故在看货时在该陈列样品沙发上做上了一标记。货送到后,当即与送货人员提出了质疑,并说明了自己的观点,送货人员无法解释。消费者要求重新调换新制作的沙发,由于该经销商生意不佳,已准备撤柜收摊,也没有该款式的库存沙发,因该生产商在深圳,要新制作的沙发从深圳发货需1-2个月时间,故出现了开头一幕,将陈列样品当作新制作的沙发混水摸鱼过关。消费者拒绝支付余款,又不同意将样品沙发拉走,要求经销商调换新制作的沙发,要么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经销商无法提供新制作的沙发,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随即投诉至消保委。
【调解情况】
接到投诉后,松江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刻联系双方了解情况,并对消费者提供的协议等相关证据进行了证实,认为该起消费纠纷责任方在经销商,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经营者应提供与样品一致的商品,且双方签订的定单上也写明了陈列样品除外的要求,经销商承担违约责任是合理的,经过多次调解,经营者最终同意承担违约责任,退回定金并赔偿消费者2000元,毕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本案点评】
本案例中消费者毕先生与经销商的合同签订非常明确,经销商没有理由不履行合同,合同约定应当认真履行,用混水摸鱼等不诚信的手段来欺骗消费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而是站不住脚的,损失的还是自己。在当前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广大消费者合同观念、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形势下,企业经营者在履行各类消费协议合同期间,切实尊重消费合同的真实性、严肃性和有效性,履行好合同各项条款,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大件商品时,要像毕先生那样,要多长个心眼,加强自我保护与防范意识,及时与商家签订购货合同,对合同中的条款要逐一思考,以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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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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