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侵权 > 侵权案例 > 北京消协“炮轰”影院放电影前插播广告:涉嫌侵权

北京消协“炮轰”影院放电影前插播广告:涉嫌侵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5 04:29:15 人浏览

导读:

北京消协指出:电影播放经营者播放电影插播广告涉嫌侵权某热播电影因其在电影票面约定播放时间后,大量插播广告有的甚至长达十余分钟,遭到消费者质疑。对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24日指出,提供电影播放服务的经营者在约定播放时间后插播广告的做法,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北京消协指出:电影播放经营者播放电影插播广告涉嫌侵权

  某热播电影因其在电影票面约定播放时间后,大量插播广告有的甚至长达十余分钟,遭到消费者质疑。对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24日指出,提供电影播放服务的经营者在约定播放时间后插播广告的做法,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认为,消费者与提供电影播放服务的经营者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电影票上注明的时间即为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合同时间,经营者未在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则构成违约,侵害到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提供电影播放服务的经营者在约定播放时间后插播广告,利用掌握服务信息的不对等地位,事先未向消费者明示,侵害到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即使事先明示,仍然违反双方约定的服务条款,且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构成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提供电影播放服务的经营者利用其提供服务的强势地位,在需检票进入特定的播放区域,使消费者被迫观看其提供的广告内容,有违消费者意愿,涉嫌强制交易,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指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广告的发布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而部分提供电影播放服务的经营者并未取得广告发布资质,其发布广告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有关方面应责令提供电影播放服务的经营者立即停止上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对相关违法事实予以调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影迷“被广告” 律师称到点不放电影属影院违约

  “电影前的广告越来越长,买票时说6点开始,你6点15分进去绝对晚不了,还在播放广告呐。”电影爱好者秦先生发现,最近在电影院看的几部贺岁片都不能正点开始,片子前面加10分钟广告算是正常,更多的则达到了20分钟甚至40分钟。

  据秦先生讲,上周日他在王府井新东安影城观看《让子弹飞》,买的票上标明6点开始,由于中间有事情耽误了一会儿,6点钟才往电影院门口走,“我当时觉得要迟到了,应该看不到开头了。”但当他走进电影院后发现,大屏幕上播放着广告,并没有正点开始。10分钟过后,又开始播放其他电影的预告片,直到6点25分左右,《让子弹飞》的片头才缓缓出现在屏幕上。“太过分了,我最多能接受10分钟广告时间,这还不像家里电视广告时间可以换台。”

  无独有偶,记者随后采访了几位市民,大家普遍反映,最近在看贺岁片时,前面广告都比较长。市民林女士反映,她前几天在五棵松耀莱国际影城看电影时,前面的广告长达30分钟,最后在坐的观众都起哄了,还是没有减少时间。“这算好的,再早的时候单位组织看《狄仁杰通天帝国》,在万达影城看的,广告居然长达40分钟,幸亏大家都是买了晚餐进去的,要不然得饿死了。”

  大家普遍表示,可以接受电影之前播放广告,但是广告时间不宜过长,一般在5至10分钟之内都比较合理,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还是有些忍受不了,在这段时间内无法干别的,又不能离开,因为不知道影片什么时候开始。很少有影院能够按照公布的开始时间开始播放正片。

  ■律师说法

  到点不放电影属影院违约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王丰昌律师,王律师表示,从严格意义上讲,如果在电影票上约定的开始时间时,电影并没有开始,那么电影院就已经违约,消费者可以通过两种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一种是要求电影院退票,另外一种就是投诉。“大家不是花钱看广告来的,如果是约定时间之前,电影院是可以播放广告的,但是约定时间一到就必须要播放正式的影片了。”

  电影放映前广告近20分钟 女律师状告获赔

  新华网陕西频道11月25日电(记者梁娟)西安一女律师因不满电影《唐山大地震》贴片广告太长而将电影院和电影制作方告上法庭,近日西安雁塔法院一审判决,判定影城侵犯其知情权,需退还35元电影票价款。

  雁塔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广电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的相关规定,博纳影城自行搭载贴片 广告,而且放映前未适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原告被迫观看长达12分钟的贴片广告。影城行为既构成违约行为,也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因此,法院判定博纳影城退还陈晓梅电影票价款35元。

  同时雁塔法院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华谊兄弟与贴片广告的发布、制作等存在任何经济或职责上的关联关系,判陈晓梅诉请华谊兄弟承担责任不能成立。

  陈晓梅说,她7月22日在西安博纳影城购票并观看电影《唐山大地震》,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影片放映之前,广告竟然近20分钟。8月12日,她陪朋友再次前往博纳影城观看这部电影,准时到场后,她还是别无选择地先观看十几分钟的广告。

  陈晓梅说:“我到电影院是看电影,不是看广告,这对消费者精神上造成了伤害。”

  法院庭审中,陈晓梅认为,博纳影城和华谊兄弟在没有任何告知、明示的情况下,将广告与影片捆绑发布、放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另外,在电影院这种相对封闭的环境下,消费者别无选择地观看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庭审当天,博纳影城北京总公司法务部经理张女士和华谊兄弟代理律师王先生表示,陈晓梅购票并观看了电影,并未给陈晓梅造成任何实际损失。不过博纳影城对于原告因为此次观看影片《唐山大地震》所造成的不愉快表示了歉意。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