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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县区近期典型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4 15:08:01 人浏览

导读:

内江市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消委会于2008年11月组建成立。今年以来,全市各级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强化消费维权调解力度,在全市100%的乡镇建立了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工作站,在80%的行政村和社区建

内江市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消委会于2008年11月组建成立。今年以来,全市各级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强化消费维权调解力度,在全市100%的乡镇建立了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工作站,在80%的行政村和社区建立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室,具体承担消费纠纷调解工作,及时把消费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巩固上行,加快发展,再求突破”做出了新贡献。现选出5件典型案例如下:
一、村(社区)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室典型案例
2008年11月12日,市中区白马镇白塔村12户村民在白马镇某农资店购买2-4D植物增长素,将该药物喷洒油菜苗后,发现油菜苗不但没有明显的生长,反而油菜苗还出现死亡现象。因此,12户村民于2009年1月29日到白塔村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室进行投诉。
经白塔村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室工作人员调查了解:由于2-4D植物增长素主要是用于农作物的叶苗增长,但药剂用量比过去习惯用量有所改变,经营者在销售时未告知村民,村民在使用植物增长素时,仍然按照以前的习惯使用药剂用量。所以导致40余亩油菜苗受灾,经济损失13000元。
经白塔村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室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由村民对已死亡的油菜苗及时补种,对未死亡的油菜苗按正常管理。2.待油菜仔收获时按损失程度,由经营者给予村民经济补偿。3.经营者于2009年5月20日分别对受损农户经济补偿共13000元。
二、乡镇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工作站典型案例
2009年6月8日,消费者张某到资中县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委员会东门工作站投诉称:“他在资中县某鱼具专卖店购买的鱼缸于6月7日晚11点突然倒了,鱼缸内的水把屋内木地板损坏,要求经营者赔偿。
经东门消费维权工作站调查了解:鱼缸突然倒,是因鱼缸下的配套木柜脚折断而造成。经调解: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1000元。
三、区县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典型案例
(一)2009年8月12日上午,市中区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市中区某加油站加油时,发现有短斤少两的现象,要求解决”。
市中区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投诉后,立即会同区工商局消保股的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消费者在加油时发现自己的车油箱没有加满,加油机的油表就显示49.07升,而自己的车辆说明书上表明,该车的油箱容量是45升。因此,怀疑有短斤少两现象,但加油站的负责人说该加油机是刚更换的新机,是经标准计量部门进行检测合格的,不可能有短斤少两的现象,纠纷陷入了僵局。于是,调委会工作人员建议将该车的油箱加满后到某修理厂将油全部放出,当面用标准计量器具进行测量,确定事实后再作处理。而加油站负责人提出再向加油站工作人员核实情况才作决定。经核实,加油站工作人员承认是可能在加油之前未对油表进行归零所造成的短斤少两现象。
经市中区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1.该加油站负责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2.该加油站免费赠送消费者所加的50.18升油。
(二)2009年8月18日,隆昌县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消费者余某投诉称:他于2009年8月17日晚在某副食店购买1件 “旺仔”复原乳,消费者在购买时还特别声明要购买近期的,当时购买的1件 “旺仔”复原乳生产日期确实是2009年7月11日生产的,消费者10点过回家放心让不满两岁的小孩喝了一盒,第二天早上小孩又喝了两盒后,小孩出现肚子疼,紧接着又吐又拉,当时小孩的妈吓坏了,不知是什么原因,随手拿起喝过的牛奶盒一看,大惊失色,原来是牛奶盒上到处爬满了蛆虫,再细看小孩的嘴角上也有。气愤的她找到商家,要求给小孩住院治疗。但商家说自己作不了主而引发纠纷。于是,消费者到隆昌县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投诉,要求讨回公道。
隆昌县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投诉后,立即调查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消费者提来的牛奶确有许多蛆虫,闻起来还有一股变质的酸臭,商家也承认消费者是在该店购买的,但商家对牛奶为何变质说不清楚。调委会的工作人员指出:牛奶虽然是在保质期内,但已变质是事实,并且消费者的购买时间也不长。根据《消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销售变质的产品,工商部门要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于罚款。经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协议:1.在3日内,如小孩出现因饮用该批次“旺仔”牛奶导致不良反应,由商家承担责任。2.商家赔偿消费者700元。另外,此案已由工商部门立案调查处理。
四、市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典型案例
2009年8月7日,消费者黄某等5人到市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委员会投诉称:2009年7月28日,她们参加某旅行社举办的“同学时代-我到北京上大学”夏令营活动,黄某等人在到达成都后与自贡的某旅行社同时出行,导游还要求换上自贡某旅行社的服装,到达北京后由原来订的十人一桌、八菜一汤变为每人两荤两素,而且在北京的行程与所签订的行程表有出入,在北京大学里,有些景点未参观。因此,黄某等人认为该旅行社有拼团等违约现象,要求赔偿。
我会接到投诉后,立即通知该旅行社调查了解情况,该旅行社解释说:“只是与自贡的某旅行社一起乘车,不存在拼团现象,菜品的减少是因为北京出现H1N1,为了旅客的安全着想而减少菜品的,行程改变是由于时间较紧,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根据上述问题,调委会的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合同、行程计划表,认为该旅行社确有违约现象。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该旅行社赔偿消费者黄某等每人500元,共计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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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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