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祖蛋糕”纠纷案顺利解决
导读:
徐女士是轻纺城时代房产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今年公司发放给徐女士三张面值50元的元祖蛋糕点的西点提货券。2008年1月31日,徐女士持券去金时代广场元祖蛋糕店消费,被店内人员告知。此券的正面明显位置有明确的消费提示:提货券限2007年12月31日前使用,更改或逾期无效。并且店内还张贴明显告示,延期到2008年1月2日,徐女士的提货时间已经超过券中提示的消费时间,无法使用,对此徐女士无法接受。
3月12日下午两点半,事件双方在市消保委,越城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进行调解。原告徐女士提出蛋糕店赔偿其150元店内西点或现金,以及支付此次案件所产生的诉讼费。双方主要围绕两点进行了辩论:1.因为此券是有轻纺城时代房产有限公司人员宋女士于2006年12月15日代表公司统一购买,所以此案被告主体作为徐女士是否合适。2.元祖蛋糕食品店在提货券上的明确使用期限是否为合理合法条款。原告认为,提货券属于非记名形式,即持有人本人就是提货券的拥有者,也就是说提货券持有人与食品店通过提货券形成合同关系。至于被告方(食品店)认为的明确提醒标识属于格式化条款,有免除被告方责任,加重原告责任的嫌疑。经过半个小时的激烈争辩之后,法官建议庭外和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元祖蛋糕店允许徐女士在其2008年3月22日以前的任何营业时间到店内使用提货券,并承担原告因为此事件造成的诉讼费25元。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此类预付款消费方式随着商家各类促销方式越来越被广大的消费者接受,而且有很多商家的消费券上也印有类似的提醒语,而作为消费者(特别是不享受任何优惠措施的消费者)来说,这显然减少了部分消费权利。考虑到商家的成本控制和产品存货问题,消费者确实也无法无限期地使用消费券,但如上诉商家的延期使用通知似乎确实考虑到了消费者的权利,然而时间太短,只有短短的两天时间,没有实质性效果。随着3.15的临近,希望广大的消费者在此类情况发生时除了尽量避免以外,产生问题要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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