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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错价格,消费者是否有权拒付超过价签的货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4 00:34:11 人浏览

导读:

无权。当然消费者也可以选择退货。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种民事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实质内容产生认识上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

无权。当然消费者也可以选择退货。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种民事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实质内容产生认识上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或质量、规格、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均认定为是对行为内容的误解。在上述情况下,买卖双方对商品的价格存在误解,也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一)款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款规定,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此,销售者可以要求消费者补交商品实际价格与成交价格的差额或要求消费者退货。消费者如不愿退货的,应补交差价;消费者如选择退货的,销售者无权要求消费者支付折旧费,因为消费者有权选择物美价廉的商品,作为一个消费者他没有义务去对商品价签进行查证,误解的产生是因销售者的过失造成的,销售者无权要求消费者支付折旧费。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法通则》《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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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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