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强行搜身侵犯消费者合法权利
导读:
2007年3月29日下午,13岁的学生王某和同学到洞头某超市购物。在购物完毕付款时,王某被超市保安拦住,超市保安在众多顾客面前声称怀疑王某偷了超市商品,并把王某拖到办公室,强迫他脱掉衣服进行搜身,在未找到超市商品后,才让王某离开。因当日为春游,购物的学生较多,超市的这一行为,在王某的班级、学校等特定范围内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使王某身心遭到刺激,造成精神损害。于是王某的监护人向洞头县消费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向学校、老师及同学说明此事,公开道歉,消除该生在校的负面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
洞头县消费委受理该起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刻展开深入调查,认定超市侵权事实。并在该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超市负责人在该县消费委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到王某就读的班级说明情况、赔礼道歉,同时超市赔偿王某精神损失3800元整。
点评:该案件是洞头县消费委调解的首例精神损失赔偿案。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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