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三包规定,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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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消费者投诉反映,她于2007年9月14日在自井区XX通讯城五星街营业厅购买了两部手机,按销售人员的提示对两部手机进行了12个小时的充电,充电后其中一部仅用了4个小时就出现了非正常关机不能使用,于是她又进行了十于个小时的充电,开机不到5个小时又出现了自动关机,再开机仍无法使用。9月16日上午消费者到该营业厅要求换机,营业员不同意,后来该营业厅的一位主管告诉消费者拿回去,继续充电,如果仍又问题,七天后拿来送成都维修,消费者不同意投诉到消委会,经调解,销售同意退机。针对以上问题,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了解三包规定,保护自身权益。
1、不要轻信经销商7天后再拿来维修的说法以免错过退机的有效期限。
一是退货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消费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二是换货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消费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三是维修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提供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同时,修理者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因此,消费者一定要注意以上三包规定,以免错过退货、换货的有效期限。在7――15日内因产品出现的性能故障,其退货、换货的选择权在消费者手中,如果错过这个有效期限,消费者退货、换货就很艰难。但是如果在保修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要求经销商换货或者退货(按规定扣除折旧费)。
2、消费者要求维修人员做好维修记录。
实行三包规定的产品,都要求有保修卡,发生产品维修的,消费者一定要求修理者在保修卡上如实做好记录,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不利于消费者维权。如一消费者反映他今年买的一台电冰箱半年内修理了3-5次,后来又不制冷,就要求经销商换货,经销商要求消费者提供修理凭据,消费者提供的保修卡记录只有一次维修记录,再查维修点的网上记录也只有一次,因此经销商不同意换货。所以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在修理后,一定要要求维修人员在保修卡上如实做好记录,以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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