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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3台数码相机 消费者只收到了1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7 21:04:34 人浏览

导读:

网上购物方便快捷,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青睐。上海市民杨先生在淘宝网上购买了3台数码相机,可打开快递包装一看只有1台,买卖双方各执一词。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卖家举证不能为由,认定杨先生只收到1台数码相机,并应支付1台数码相机的货款。据新华社消息,200
网上购物方便快捷,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青睐。上海市民杨先生在淘宝网上购买了3台数码相机,可打开快递包装一看只有1台,买卖双方各执一词。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卖家举证不能为由,认定杨先生只收到1台数码相机,并应支付1台数码相机的货款。

据新华社消息,2008年5月,杨先生在淘宝网上向北京一商家订购了3台奥林巴斯数码相机,并支付了预付款,相机每台单价12650元,总价款为37950元。当时约定由杨先生的母亲作为收货人,并留下了收货人地址和联系电话。

此后,这个北京的商家将3台相机包装成一个大包,包装箱四周均有“确认包装完好后签收”字样的胶带加封,委托一家快递公司递送。在快递单正面注明了收件人、“需本人签收”等字样。快递单规定货物价值不能高于5000元等。

数天后,快递公司将货物送交给杨先生小区的门卫,门卫在第二天转交给了杨先生母亲。接到快递后杨先生发现,快递包装内有两个小包装已被掏空,只留下1台相机、3台相机的发票、说明书和3张存储卡。因此,杨先生并未按流程在网上确认收货付款,而是申请淘宝网退还货款,并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将这一情况告知了商家。此后,淘宝网将杨先生的货款予以冻结。由于收不到货款,又与杨先生商量无果,商家便将杨先生告上了法庭。

商家认为,根据淘宝网交易规则第5条规定,如果发现分量不足或外包装损坏不能擅自打开,要联系卖家。杨先生明知邮件重量不对仍打开包装即可认定包装完好无损、重量没有短少,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先生在淘宝网上确认已收货并撤回退款要求。

杨先生辩称,原告通过快递公司将货物送到被告所居住的小区,没有和被告指定的收件人联系而擅自将货物交付给门卫,在第二天由其他门卫转交给他母亲后发现货物短少。为此他立即向原告提出了异议,并申请淘宝网退款。故杨先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快递公司根据原告委托递送物品,故快递公司的行为责任要由原告承担。根据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封装规定,物品类邮件装入纸质包装箱内交寄的,包装箱应以邮政专用透明胶带封固。该快递单上有“每单货物不能超过5000元”字样,而照相机价值远远超过此限额,原告应当有相应的保障措施。

另外,包装箱四周虽有“确认包装完好后签收”的字样,但原告委托的投递人员没有和被告指定的收件人联系,就擅自将货物放置在被告居住小区的门卫处,存在明显的过错。被告对邮件没有仔细核对检查,及时与卖家联系就打开包装,也存在一定过错。但杨先生作为一般的公民,缺少商业交易经验,又没有专业递送人员提醒,情有可原,不能因此便认定被告已收到3台相机。况且,原告目前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收取了3套照相机主机和配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台相机和配件的货款理由不充分,难以支持。杨先生已经收取1台照相机和配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货款。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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