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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窗广告泛滥怎么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9 16:47:27 人浏览

导读:

弹窗广告泛滥怎么办?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广告渐渐取代了传统广告,而互联网的弹窗广告却一直是广大互联网用户的困扰。将于今年9月初实施的心《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也做了相关规定,对于一键关闭的规定...

  弹窗广告泛滥怎么办?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广告渐渐取代了传统广告,而互联网的弹窗广告却一直是广大互联网用户的困扰。将于今年9月初实施的心《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也做了相关规定,对于一键关闭的规定做出了不得延长的规定;针对发送广告信息的规定是未经同意不得发送。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互联网广告的法律规范

  互联网广告改变了传统广告的定义、形式,互联网广告是完全自动化的,通过自动搜索、大数据等,可以精准地进行广告投放。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互联网与传统的大众媒介有很大不同,互联网广告也因此有自身的特点,互联网广告范围广、不受时空限制、传播速度快,这些都是互联网广告的特点。

  新《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又分别对互联网广告作出了特别规定。

  新《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的规定不能过于具体,原因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展特性,如果新《广告法》规定得过于具体,也许很快就会过时,所以需要有一些比较宏观的条款,为新《广告法》适应互联网广告未来发展留下余地,又需要一些具体条款,使得互联网广告的具体操作、监管执行有法律依据。

  二、一键关闭不能延时出现

  新《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现在很多互联网广告其实是强行出现的,用户打开一个网页,就自动弹出从图片到视频流媒体形式的各种广告,有的还关不掉。更坑人的是,发布者为了达到广告的传播效果,将部分弹出广告的关闭按钮设计得特别隐蔽,让人找起来很费劲,甚至设置假的关闭按钮,点中这个按钮不但不能关闭广告,还会自动跳到其他广告的页面。这些广告形式不但简单粗暴,而且也是对消费者安宁权的侵犯,因此要求网络广告确保一键关闭是很有必要的。

  目前的弹窗广告还有一种形式,它虽然具有一键关闭的按钮,但却是延迟出现的,等弹出的广告播放完毕后才会显示关闭按钮。对于这种i行为,不符合新《广告法》的要求,互联网广告的一键关闭按钮,是指在广告出现时即出现关闭按钮,这种延迟出现关闭按钮的广告,属于强迫消费者观看广告的行为,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出台更详细具体的行政法规、办法,来限制这种投机取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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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经同意禁发垃圾短信

  新《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这是针对目前各种垃圾短信广告、垃圾邮件广告过于猖獗而设置的专门条款,新《广告法》规定,禁止在未得到允许的情况下向单位或个人发送电子信息方式的广告,不仅覆盖范围更宽,而且还可以适应未来可能会出现的同类广告形式。实际上,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规定,禁止经营者未得到允许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

  四、监管之责不可推卸

  新《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这一条款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者、基础电信运营商以及信息服务者(如网站、APP运营商)对于违法广告所应承担的责任。这些责任承担者其实都是广告的利益相关者,既然能从广告中得到利益,那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对违法广告有制止的义务。

  作为信息服务者或管理者,对于其平台上发布的广告,有义务做初步审核,或者有许多消费者举报,则信息服务者就有义务根据投诉处理违法广告。至于基础电信运营商,更多是针对垃圾短信之类的管理义务,比如以后可以通过执行细则规定,有多少消费者举报,达到一定数量,运营商就要对发送垃圾短信者停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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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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