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通信快递 > 电信局应保证用户电话正常使用

电信局应保证用户电话正常使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7 15:49:10 人浏览

导读:

案情原告:丁春生被告瑞金市电信局在自己的营业大厅悬挂有《承诺服务内容》招牌。其中第六条载明:修理话机故障,做到非电缆故障24小时,电缆故障72小时内修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并在15天内修复,超过15天不能修复的,不得
案情 原告:丁春生 被告瑞金市电信局在自己的营业大厅悬挂有《承诺服务内容》招牌。其中第六条载明:修理话机故障,做到非电缆故障24小时,电缆故障72小时内修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并在15天内修复,超过15天不能修复的,不得向用户收取当月月租费(时间以“112”受理登记为准)。原告丁春生于1998年3月向被告瑞金市电信局申请安装了一部住宅电话,但只使用了3个月左右,从6月份开始,丁家的电话即开始发生时断时续的故障,经常吱吱作响,严重影响了正常通话。为此,原告曾多次打电话向被告方的“112”反映,却迟迟得不到处理,直至6月28日原告亲自找到被告处,才好不容易请来了一个分管该片的修理工。修理工在检查一番后,给了原告一个没有深浅的答复:电缆线坏了,无法修复,可能要等接通新安装的电缆线后,线路才能畅通。此后,原告家的电话已形同虚设。 在原告的电话出故障期间,被告一直没有停止向原告收取电话月租费。 电话故障得不到及时修复,月租费却月月得交,原告遂于1998年10月9日至瑞金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及时修复线路,并退回出故障期间的月租费。 审判结果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诉讼后,经审理认为:被告瑞金市电信局在原告的电话发生故障后,在原告多次请求修复的情况下,迟迟不予修复,且继续向原告收取月租费的行为,严重地违背了自己对电信用户做出的服务承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当负本案的全部责任。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江西省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照被告自己的《承诺服务内容》,对被告方做了必要的法制宣讲,几天后,被告找到原告,承认了自己的工作失误,退回了原告电话出故障期间的月租费,并保证在10月30日前把原告的电话修复。原告为此于1998年11月15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诉讼。 评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今天,许多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的经营者为了占有自己的市场,在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争相向消费者公开发出各种承诺,这些承诺,情真意切,公开透亮,颇具吸引力。在本案中,被告做出的《承诺服务内容》就是其中的一例。被告在其电信大厅的醒目处悬挂了《承诺服务内容》,其中的内容为:“修理话机故障,做到非电缆故障24小时 ,电缆故障72小时内修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并在15天内修复,超过15天不能修复的,不得向用户收取当月月租费(时间以“112”受理登记为准)。” 应该说,被告的上述承诺确实能给消费者带来春意融融的感觉。因为照其承诺,用户的电话出现故障后,最多只要18天就能修复,实在不能及时修复的话,当月月租费也可以免交。如此高质量的服务,怎能不给消费者吃上一颗定心丸?!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经营者的承诺却常常实现不了,正如本案的被告瑞金市电信局迟迟不给丁春生修复电话故障一样。由此,广大的消费者不得不面临一个现实问题:要是有的经营者把自己的承诺只是当成一种招徕顾客、兜揽生意的摆设,根本不把其兑现与否当回事时,该怎么办?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颇为赞赏本案原告丁春生的解决方法,因为商家要是对其做出的承诺硬着头皮不兑现的话,不管你消费者怎么诚心诚意地求他们,他们那铁石般的心肠有时就是连金钢钻都钻不开,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为了捍卫“上帝”的尊严,走上法庭告他们确实是一种很好的办法。我国法律已经有了足以使经营者兑现其承诺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此中的“其他方式”包括了商家承诺。据此,消费者完全可以在经营者自己不守信用,践踏承诺时,理直气壮地要求他们不得推诿,必须将承诺兑现。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