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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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谢开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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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西-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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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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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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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60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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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专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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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江西省于都县贡江镇濂溪路学府商街锐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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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和彩礼都是给女方的吗
、嫁妆和彩礼都是给女方的吗彩礼和嫁妆都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男女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彩礼和嫁妆的支付应当由双方协商而定,但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不得买办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二、彩礼和嫁妆是属于谁的彩礼和嫁妆属于女方的财产。但如果男女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财物,而嫁妆是女方家庭对孩子未来婚姻生活和婚前财产的经济援助。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三、嫁妆和彩礼的多少有规定吗这种目前为止是没有统一答案的,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不同地区不同地方,彩礼嫁妆的数额都是不同的。不过也都有相同点,大家都要量力而行,具体的看双方家庭怎么商量嫁妆和彩礼,民法典中也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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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上户口没有结婚证怎么办
证怎么办?一、孩子上户口没有结婚证怎么办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对称,俗称私生子女。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本,非婚生育说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只有户籍证明能办结婚证吗一般情况下,登记结婚是一定要带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的。但是如果有户口本遗失、集体户口或者户口迁出但还未办理落户的情况的,可如下处理: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三、没有结婚证小孩上户口需要什么证件没有结婚证所生的孩子为非婚生子女可以去父母任一户口所在地上户口,如果是上户口到孩子父亲一方,需要孩子和父亲的亲子鉴定证明。上户口需要的材料有:(一)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二)孩子父母身份证;(三)户口本;(四)婚姻情况证明。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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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不出庭能判离婚吗
吗?一、离婚一方不出庭能判离婚吗由于离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稳固,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以避免造成一方当事人的诉权被剥夺,人身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等情况发生。一般案件的处理方法是怎样的呢?我国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便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亦不能缺席判决。这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答辩权,实现司法程序正义,所专门设置的法律制度。因此,传唤是缺席判决的前提。二、离婚上法院一方不出庭彩礼能退吗起诉离婚对方不出庭不是退彩礼的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三、离婚对方不出庭怎么判离婚案件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会缺席审判,是否判决离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此起诉离婚被告不到庭,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缺席审理判决:一种是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文书的,另一种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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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跟危险驾驶罪一样吗
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2.在犯罪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酒驾驶和追逐竟驶两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条件有:1.主体,为一般主体,不能是单位;2.客体,侵害了公共交通安全;3.主观上过失;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危险驾驶罪有哪些行为危险驾驶罪有下列行为: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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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寻衅滋事案成功取保候审
在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了解基本案情后,在假设犯罪嫌疑人供述符合客观事实的前提下,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一、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寻衅,是故意找事挑衅;滋事,是惹事、制造纠纷。寻衅滋事罪是从旧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而来的,要求行为人具有“流氓动机”,此罪在主观方面中只能是故意,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出于逞强斗狠、耍威争霸或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实施的犯罪。因此,本罪在动机上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必须出于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此种犯罪故意。本案是因曾某等与“绿中源”公司民事补偿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引发的,民警多次调解仍未解决,曾某等便想在对方路途中要求再次协商解决。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一直以来都是一个老实本分的人,而非地痞流氓,从来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犯罪嫌疑人虽因无知采取了错误的方法表达诉求,但其主观上始终是想要与对方协商民事补偿问题,没有任何逞强斗狠、耍威争霸、寻求刺激等流氓动机。可见,本案并非无事生非,而是事出有因,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要表达的是合理正常请求,无强拿硬要、肆意挑衅之故意,更无要达到承包工程的非法目的,其也根本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能力。因此,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二、本案涉案情节轻微,以犯罪论,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见,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对客观结果有严格要求,若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已经达到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程度,都不宜以此罪定案。经初步了解案情后得知,本案是发生在人烟稀少的山林地带,而非熙熙攘攘的闹世,对社会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在整个过程中也无任何财物损坏,更无任何暴力行为;当民警到场后,犯罪嫌疑人经教育后便当即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退一步来讲,如果此案的情节恶劣,当民警到达现场,就不可能只是简单的批评教育,而应该当即抓捕。可见,本案的犯罪情节轻微,非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条件。因此,从客观方面来看,对犯罪嫌疑人以此罪定案,显然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综上所述,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看,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无寻衅滋事的“流氓动机”,客观上又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未达到恶劣的程度,不宜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希望贵局考虑以上意见,作出相应的决定。此致敬礼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辩护人:谢开荣律师2016年8月22日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谢开荣,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510394220,联系方式:13970752617。被申请犯罪嫌疑人:曾某,现羁押在于都县看守所,身份证号码:XX。申请事项:恳请对犯罪嫌疑人曾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曾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6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妻子刘生秀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经初步了解情况得知,犯罪嫌疑人曾某等与“绿中源”公司相关补偿纠纷未得到妥善处理后,因无知不懂法,以错误的方式表达诉求,最终导致涉嫌犯罪的行为发生。本律师恳请于都县公安局鉴于以下几个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曾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一、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曾某并没有要承包任何工程的目的,其家庭也根本没有承包工程的能力,本案的发生是因民事纠纷,曾某认为自己是在维护合法权益,没有主观恶性。并且,曾某是一个老实本分的人,一贯表现良好,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当知道可能触犯法律后,其悔恨不已,深深自责。另外,犯罪嫌疑人已是近60岁的老人,有腰间盘突出等疾病,被拘留时正准备住院治疗耳朵肿胀的疾病,现在看守所还需要打针用药。因此,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二、在被拘留后的整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曾某始终能主动配合,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能如实陈述,愿意接受办案机关继续深入调查,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因此,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并不妨碍案件侦查的正常进行。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曾某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办案机关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曾某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妨碍案件的侦查,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罪责刑相统一”原则,也能充分体现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鉴此,申请人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犯罪嫌疑人曾某的近亲属愿意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并严格遵守刑事法律的规定,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恳请依法予以批准!此致于都县公安局申请人: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开荣律师2016年8月18日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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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没有逮捕必要成功取保
称工业盐,非食用盐,价格是小包食用盐的五分之一左右,长期食用对人体有害。在近几年国家普遍严抓食品安全的大趋势下,在各地区触犯此罪的犯罪嫌疑人普遍最终判实刑六个月以上,取保比例较小。在本案中,本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取保候审未获准许,当呈报检察院批捕时,律师再次抓住机会提出充分意见,最终检察院作出没有必要逮捕决定书,犯罪嫌疑人钟某进而顺利取保候审。)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钟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妻子汤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犯罪嫌疑人钟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与侦办人员了解案情,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根据刑法主客观归罪原则,目前难以认定钟某构成本罪。在本案中,钟某不具有主观故意。钟某之所以销售大包散盐是基于以下原因:1、盐的包装上写的是“精制盐”,且生产证号、产品标准等都一一注明,却未提示“非食用盐”或“工业盐”等,通常人看到都会等同食用盐;2、此盐是从同案犯朱某处购进,朱某因其制作酱油需大包散盐,盐业公司向其发放了盐业证,因此,钟某没有理由怀疑进货途径有什么问题;3、钟某认为盐本身的成本是极低的,而小包盐需大量包装成本,所以大包盐自然比较便宜。钟某曾从味中味烤鸭老板处得知盐业公司出售的大包盐才45元一袋,其购进75元、卖出100元,显然在价格上难以引起其对该精制盐的安全怀疑。所以,钟某根本无法预料从正规途径和正常价格购买的精制盐会有什么问题,其在主观上并非明知其销售的精制盐不符合卫生标准,更无法预料此盐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疾患的结果,其至今对自己因卖盐被抓都感到匪夷所思。值得指出的是,钟某并非专以倒卖盐为业来获取巨额利润,钟某购进的5包盐是作为长期性附带销售使用,总利润不过100块钱,试想,在明知食品具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有谁会冒着牢狱之灾的风险去贪恋这100块钱呢!任何一个正常的生意人都不可能愚蠢到这样的地步!钟某销售的“精制盐”是否在客观上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暂时难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足以”的理解和确定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认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严重的食源性疾患,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存在造成严重中毒事故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实际危险。考察这种危险的实际存在,其客观标准就是这些食品本身毒质含量的轻重。而本案中的精制盐是否具有毒质含量目前难以确定。《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因此,钟某销售的精制盐是否能够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标准需要经过多步严格的程序,目前还难以确定。二、钟某患有严重疾病,批准逮捕继续关押面临不可挽回的风险。钟某系继发性肺结核患者。2007年3月7日,钟某在于都县结核病防治所被确诊患有继发性肺结核,经过初诊,有好转但未痊愈;2008年6月,钟某在东莞市结防所检查仍未痊愈;2010年钟某在东莞市东坑镇一电子厂通过了面试,但在体检被查出有肺结核而未通过。钟某为了保持病情稳定,必须注意保养,确保身体具有一定的抵抗力,一旦感冒将引起咳嗽,一咳通常都是半年之久,进而导致结核病复发。具钟某反映,其在看守所食欲不振,身体渐渐消瘦,营养严重不良;监室环境潮湿不通风,又是睡地板,凌晨还要轮流值班,睡眠严重不足;天已渐冷,而洗澡只有冷水,特别容易着凉感冒;目前已经在服用止痛片来抑制身体的疼痛;同监室的人彼此不和,其心情特别压抑。在这样的环境下,钟某的身体素质和抵抗能力日渐下降。众所周知,继发性肺结核是一种顽性恶疾,哪怕已经治愈,当患者抵抗力下降时,极易复发,而结核病具有严重传染性,因近期赣南地区受台风影响,气温急剧下降,如继续关押,一旦复发,将会对钟某本人和身边其他人员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三、不予羁押不会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也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钟某在被拘留后的整个过程中,始终能主动配合,如实供述,愿意接受办案人员的深入调查。对钟某不予羁押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其一、本案中的危险性主要在于精制盐,而盐已被收缴,不存在继续扩散的危险;其二、就钟某本人而言,从来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为人忠厚老实,其对他人和社会并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其三、在本案终结前可以责令钟某禁止从事盐业销售活动,根源上杜绝危险性;其四、钟某已经深刻意识到食品安全的严重性,再也不敢销售任何不明食品。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认为,钟某没有主观恶性,其销售的“精制盐”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还难以确定,整个案件的情节相对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也已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没有逮捕的必要。特别是钟某具有重大疾病,谁也不敢保证继续关押不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办案机关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更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和“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并能充分体现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的人道主义精神。以上意见,恳请采纳!此致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申请人:谢开荣律师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于都县结防所出具的肺结核定诊单1份(讨论结果为:继发性肺结核);赣州市于都县病案记录一份3页(显示未痊愈);影像检查报告单4张(多次复查显示:右上肺野见斑片状尚清)。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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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故意伤害案不宜区分主从犯时仍获较轻判决
三年以上,因为三人都参与了殴打,不宜区分主从犯,加上朱某之前犯有他罪,属于累犯,刑期一般要超过同案犯的四年三个月,经过律师辩护,提出六大点从轻处罚的理由,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关于朱某故意伤害案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某之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本案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主要针对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一、是同案犯黄某要求被告人停车,下车后,被告人朱某没有先动手打受害人龚某,更没有伤害受害人头部,其对受害人的伤情作用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时,受害人和向某不遵守交通规则,长时间站在马路中间阻挡被告人等驾驶通行,作为司机的被告人原本不想多与受害人计较,责备了对方两句便开车离开,车刚走不远,黄某说受害人在还口骂人,黄某便叫被告人停车,后被告人便同黄某和袁某一起下车,继而发生了该起案件。下车后,被告人朱某没有先动手伤害受害人。据受害人亲属向某陈述,双方发生口角后,被一男子推倒在地,当其摔倒时,看见是一个较胖的人(即被告人朱某)推的,还看见另外几个男子(即黄某和袁某)拳脚将受害人打倒在地;据同案犯黄某陈述,是在逃犯袁某先动手,袁某下车后,用脚朝该男子踢去,踢了几脚将该男子踢倒在地上;朱某自己也否认先动手。因此,先动手将受害人打倒在地的显然不是被告人朱某。受害人重伤的部位是在头部,但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朱某伤到了受害人头部,相反,综合现有证据,恰恰可以认定被告人没有伤害受害人的头部。首先,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讯问过程中,被告人三次都很坚定的表明,没有打受害人头部,乃是黄某和袁某在踩受害人头部和胸部,当时被告人已经根本没有位置再去踩受害人头部了。其次,同案犯黄某也很明确的表明,没有看到被告人踩了受害人头部,只看到被告人踩到受害人上半身其它部位。再次,受害人龚某自己也没有具体指认被告人踢了其头部。最后,虽然受害人亲属向某称三人都踢了受害人头部,但并不符合现有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实。向某说三人都踢踩了受害人头部,这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我们可以结合所有证据材料来分析判断。当问到三名同案犯是如何殴打受害人时,向某向公安机关是这样陈述的:“胖胖的男子将我推开后,先用脚踢了龚某的大腿,然后用脚踢踩龚某的头部,我将他推开后,他又将我推到在地,又上前用脚踢、踩龚某的胸部、头部等部位”;“其他几名男子先是用拳头、脚将龚某打倒在地,倒地后,他们用脚踢、踹、踩龚某的大腿、胸部、腹部、头部等部位,一直打到我用双手护住龚某的头部为止”;“临走的时候,还有一名男子狠狠的朝我老公头上踢了一脚”。从这些陈述中不难看出,在整个短暂的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先后两次是在对付向某,中间还有一次被向某推开,而且据被告人陈述,被告人在刚开始起冲突的过程中鞋子就不小心脱落了,在黑夜中找到鞋子并穿上用了不少时间,穿上之后已经停止伤害了。而其他同案犯从开始将受害人打倒,一直到最后向某趴在受害人身上求饶之前,都没有停止踢踩受害人的头部,尤其是,其他同案犯在临走前,还狠狠踢了致命的一脚。因此,即使被告人在混乱中也踢到了受害人的头部,其对受害人头部重伤的后果,相对于另外两位同案犯来说,起的作用力绝对要轻微得多!但是,据被告人陈述,在整个过程中,其都没有伤害受害人的头部。当时已经有两个人一直在踢受害人头部,被告人推完向某回来时,只能站在倒下的受害人下半身旁边的位置,自然只能踢到受害人的大腿,最多也只能踢到受害人的胸部。在当时漆黑的环境中,向某连几个人都分不清,加上当时其主观上希望追责于所有同案犯,自然会把被告人踢了受害人胸前几脚认为是踢到了受害人的头部。实际上,当同案犯已经在伤害受害人头部时,被告人于情于理都不会、也无法踢到受害人的头部。因此,受害人是同案犯黄某和袁某先动手打倒在地的,其头部重伤也是黄某和袁某持续踢踩,特别是最后狠狠一脚导致的结果,与被告人无关。被告人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时间和空间去伤害受害人头部,其在对受害人的伤害中起的作用明显很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3条第3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鉴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真诚悔过,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案发后,被告人对自己当初的行为深深自责、忏悔不已,被告人及其母亲积极筹措资金,支付了受害人龚某医疗费和补偿金25000元。虽然被告人的家庭十分困难,但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其已经尽到自已最大的努力,并且在事后也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3条第9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处罚。三、被害人一方对于矛盾的产生和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朱某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本案中,被害人长时间缓慢行走在车道中间拦阻被告人等通行,直接导致了矛盾的发生,后被被告人理所当然的责备后又还口骂人,从而激化了本案的矛盾。而被告人自始至终只是想教训对方,并没有想要重伤受害人,被告人在整个过程中只是踢了受害人腿部和胸部几脚,根本没有想到同案犯会对受害人头部下如此重手,因此,当被告人找到鞋穿好后,见同案犯还在踢踩受害人头部,便大声喊叫不要再打了。可见,被害人在此事上有重大过错,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请求司法机关在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3条第6款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第7款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被告人自第一次被讯问时,就一直如实供述了自已和他人的犯罪行为的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其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委托母亲四处讨借,在最大限度内支付了受害人的医疗费和补偿金,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当庭也愿意认罪。恳请法院对被告人朱某酌情从轻处罚。五、应根据被告人两次犯罪的具体情节因素,来确定因累犯增加的基准刑幅度。五年前,被告人在深圳被人雇请为司机,主要负责开车,后因雇主犯强迫交易罪被一同追究了刑事责任。当时,法院认定被告人系强迫交易罪的从犯,后被法院判处了7个月有期徒刑。而此次犯罪虽然受害人构成重伤,但被告人没有伤害其头部。恳请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前后罪的各种情节因素,适当增加基准刑的幅度。六、建议本庭在量刑时能考虑被告人特殊的家庭因素。因本案的发生,被告人的妻子已经离开,被告人家中只剩下疾病缠身的老母和嗷嗷待哺的女儿,生存压力之大可想而知,建议本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其特殊的家庭因素,对被告人宽大处理。综上所述,在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对受害人龚某重伤的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对其伤情起的作用明显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且受害人对该案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被告人能如实供诉罪行,主动认罪、积极配合调查,悔罪表现好,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请求法院结合各种情况对被告人综合量刑。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此致于都县人民法院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辩护人:谢开荣律师2016年4月20日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