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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介绍业务不真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7 15:37:18 人浏览

导读:

消费者付先生在2006年11月27日在汽贸开发区营业厅以买手机赠话费的形式购买了一部价值12000元的三星双网双待手机,其中预存话费为10300元,并限期使用。当时开通了国内长途、漫游业务。消费者称在2007年时曾经就CDMA信号出国是否能用进行了咨询,服务人员告知是全球通

  消费者付先生在2006年11月27日 在汽贸开发区营业厅以买手机赠话费的形式购买了一部价值12000元的三星双网双待手机,其中预存话费为10300元,并限期使用。当时开通了国内长途、漫游业务。消费者称在2007年时曾经就CDMA信号出国是否能用进行了咨询,服务人员告知是全球通,全球都能用。20008年,由于业务需要在汽贸营业厅又开通了国际长途、漫游业务。此后由于儿子结婚到欧洲旅行,为方便联系就把自己手机给孩子们代到国外使用。可结果在欧洲15天,共10个国家没有一个国家能使用。由于电话接不通,家人非常担心,孩子的姥姥也急得住了院。回国后找到电信公司,解释说在欧洲没有CDMA信号,所以不能用。这时手机剩余话费也已过了限期。通过调查,CDMA信号并非全球覆盖,也不是全球都通,只是有部分国家覆盖CDMA信号。

  法律规定及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电信服务规范》中规定:在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电信运营企业应客观真实地对用户进行业务讲解、宣传,不得夸大业务的覆盖范围、使用功能和优惠事项,不得对自身业务的各种限制性规范含糊其词,从而误导电信消费者,更不能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综上所述,经营服务方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不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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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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