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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办法:问题食品分三级召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1 05:53:16 人浏览

导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于今天起正式实行,《办法》规定问题食品可分三级召回,同时还采取了多项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举措,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问题食品召回的具体举措...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于今天起正式实行,《办法》规定问题食品可分三级召回,同时还采取了多项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举措,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问题食品召回的具体举措详细介绍。

  问题食品分三级召回

  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生产、流通环节严控不安全食品

  1、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

  2、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3、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发布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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