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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卡被盗用,损失由谁承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5 11:19:21 人浏览

导读:

消费者张先生在美容院办理会员卡,没想到几个月不去美容院消费,发现会员卡内余额莫名其妙少了几百元,与美容院交涉无果,投诉至卢湾区消保委要求解决。2009年7月底,卢湾区消保委接到张先生投诉反映:其爱人于2008年11月11日在“金色时光”美容院花一千多元办理了一

  消费者张先生在美容院办理会员卡,没想到几个月不去美容院消费,发现会员卡内余额莫名其妙少了几百元,与美容院交涉无果,投诉至卢湾区消保委要求解决。

  2009年7月底,卢湾区消保委接到张先生投诉反映:其爱人于2008年11月11日在“金色时光”美容院花一千多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至2009年2月12日,根据其消费记录,卡内尚存余额979元,后由于其爱人怀有身孕,在家休息了一段时间,没去美容院消费,直至今年7月11日,到美容院消费时,突然发现其卡内余额变为491元,莫名其妙少了488元。张先生认为,先前该美容院为消费者服务时,必须经消费者签字确认的,后来,会员改用会员卡,不少会员因嫌麻烦,把会员卡密码设置成会员卡卡号,店方也不作提醒,会员卡设有密码,如被盗用等,店方应负责任。

  区消保委接到投诉,立即与美容院取得联系,美容院称,估计是消费者会员卡密码泄露被冒用,以前从未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因为从2月份到7月份期间,会员卡的确有消费记录;另外,到该美容院办理会员卡的消费者大都是老熟客了,既然是熟客,有时会员没把会员卡带身上,只要报上会员卡号和密码,即可消费,甚至有几人共用一张卡的情况;有不少消费者为了自己方便,把密码设成会员卡卡号,自认为方便自己记忆,没想到会惹出麻烦来;对于张先生爱人的会员卡被人盗用,可能是其他人用其卡号了,但因没有相关依据,考虑张先生爱人的实际情况,店方愿意作一定补偿。

  区消保委指出,《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第十七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设施和场所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协调,美容院同意补偿消费者288元,充值会员卡,张先生表示接受。

  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办理预付费会员卡加注密码时不要贪图方便,让密码真真做到加密,避免卡内余款不翼而飞;另外,诸如银行卡被盗用事件时有发生,也给我们不少启示。同时,也告诫美容院,在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卡的同时,应不忘提醒消费者及时设置密码,应树立“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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