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规定
导读:
【经营者标明义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规定
第4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般来说,贮存是指食品在生产、流通、餐饮环节中的暂时停泊和存放过程,其条件和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食品贮存不仅涉及到生产者,还涉及到经营者,涵盖了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为了体现全程监管理念,本条具体规范了食品经营者的贮存食品行为,目的在于强化食品经营者的贮存义务,确保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1、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食品由于其内在的不同属性,有的需要在特定温度环境下贮存,有的需要在阴凉干燥的环境中贮存,还有的需要有特殊的设施贮存,对采光、防腐、通风、防晒以及分开存放的要求也因食品而异,但归根结底贮存食品要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主要包含三层含义: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如《食品安全法》第27条规定,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及特殊要求;现行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无霉斑、污迹、苍蝇、蟑螂。其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如现行的含乳饮料国家质量标准规定,含乳饮料应当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其三,符合食品本身特有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认知水平的提高,食品的新品种也会不断出现,也可能会对贮存提出特殊要求,从而实现保证食品安全的目标。
2、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
食品经过一定期限。其品质特征会发生变化。对库存和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经营者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情况,应当设定检查库存食品期限,形成内部管理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库存食品检查,如检查贮存的场所、设施、工具、容器等条件看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检查食品的标签和标注看是否超过保质期,检查食品的外观看是否出现混浊、沉淀、变色、发霉等变质现象。
3、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变质是指食品内在质量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失去了食品应当具备的食用价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贮存的食品有时还处于保质期,但已变质不能食用。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按照要求贮存的食品完全可以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时仍然可以食用,但可能存在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依法不能销售和用于餐饮服务。因此,食品经营者对发现的已变质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及时清理,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退还给供货者或者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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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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