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三包中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各有的义务
导读:
【消费者纠纷解决】产品质量三包中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各有的义务
高某在某家电批发零售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购买了某国产冰箱一台,价格为1895元。试机时发现冷冻室没有挂霜,“中心”经理认为这是因室外湿度过高所致,并说冰箱是直接从厂家进的货,质量没有问题,还表示1个月内如有质量问题包退包换,高某在得到保证后遂运走了冰箱。买回4天后,高某试机时发现冰箱不制冷,同时还发现冰箱封条变形,冷冻室有流水现象。高某立即找到该“中心”经理说明情况,经“中心”修理后,冰箱仍无法使用。高某提出退还遭拒,“中心”经理认为冰箱不是他们生产的,对冰箱的质量问题应找厂家处理。高某遂向法院起诉。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三包规定)中责任涉及到经营者 维修者 生产者等。根据三包规定,销售者与生产者 销售者与供货者 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销售者的“三包”责任。
销售者在“三包”中应履行的义务: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列入“三包”产品目录的产品;保证产品的质量;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志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修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三包”凭证。
修理者义务在于: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 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都作用于修理并同时接受消费者 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承担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对消费者关于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应予回答。
生产者的义务是: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 修理单位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等,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 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 合格的修理配件,以保证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能及时修理,对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应妥善处理,并提供适当的服务。
根据法律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退请货款,再依法向生产者 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此外,在本案例中,“中心”经理承诺质量有问题的一个月内可以退换,这是一个在三包规定之外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同约定,因此冰箱出现质量问题时,“中心”也应依合同约定对冰箱予以退换。
在三包期内对商品进行维修时,请注意商家或者维修点是否在三包凭证上记载维修事实以及日期或者另行出具维修单据,并保留相关维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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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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