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认定标准
导读:
【保证安全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认定标准
安全保障义务涉及的范围和行业十分广泛,不同的义务人对不同的相对人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同的,要在法律中明确其具体内容比较困难,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详细列出。为了使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相对明确,可以依据下列三个标准来进行判定。
一是合理预见性标准。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以具备危险的可预见性为前提。合理的预见性是指,从知识和普遍经验来看,一个客观理性的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害可能性,若从该人看来是有希望的、可能的或可预见的,则负有注意义务。可预见的对象不仅限于对损害结果的预见,而且包括违反义务的具体内容。合理预见性标准虽然是一个有弹性的概念,但依然可以对限制义务人及相关权利人的范围发挥作用。
二是对危险的可控制性标准。安全保障义务关系存在于有特定关联的当事人之间,然而,并非任何危险都要由义务人承担责任。应当考虑到危险的原因、程度的多样性,对于那些超出义务人自身财力、能力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外的危险,不应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实际损害的严重性标准。一般而言,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无法控制的危险,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然而,如果现实发生的危险损害后果十分严重,那么,即使该危险超出了预见性标准和控制性标准,作为危险开启者的义务人也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这就是实际损害严重性标准,其将社会影响、受害人自身状况等多种因素纳入了考虑范围,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实际损害严重性成为确定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判断标准。
在实践中需要确定义务人应当负有的具体安全保障义务时,可以综合运用这三项标准进行判定,在具体操作上,可分为以下三步:首先,法律有明确规定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条文来进行判断;其次,当出现特定情形,需要特别对待时,应当采用特别标准;再次,当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没有确定明确的标准时,则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尽到谨慎行为的注意程度,即达到一个具备社会中一般人所拥有的经验见识和逻辑推理能力的理性人所能够尽到的预见和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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