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梁换柱“精装修房”成“全装修房”
导读:
全装修房能让消费者省却装修烦恼,也利于节能环保。然而,目前有些房产商通过偷换概念的伎俩,使消费者误把“精装修房”等同于“全装修房”,并借此规避自身责任。
根据《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的规定,“全装修房”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的集合式住宅。该《导则》还规定,“确立开发单位为住宅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工程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然而,实际操作中,不法房产商为日后逃避对装修质量的维修责任,以销售“精装修房”的名义,要求消费者与指定的装修公司单独订立《装修施工合同》。“精装修房”与“全装修房”,一字之差,却谬以千里。上海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购房时对此留意辨别。
日前,消费者陈先生等向市消保委投诉,反映被房产公司误导购房的经历。陈先生说,房产商在相关房产广告上写明所售楼盘系“精装修”,并标注“1800元/m2精装修标准,打造完美住家”的广告语;而售楼人员在口头介绍时却强调该楼盘是“全装修房”。当时,不明就里的陈先生等人想当然地认为“精装修房”就等于“全装修房”。不料,事后他们被要求分别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指定的装修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有关房屋样板房、宣传资料、模型、展示板及广告仅供乙方在选择楼盘时参考,其中所述内容并不作为该房屋的交付标准和条件”,《装修施工合同》未写清装修材质的品牌、等级、价格等关键事项。这时,陈先生等人才感觉事有蹊跷。待市消保委为其区分清“精装修房”和“全装修房”的概念后,陈先生说,回顾整个购房过程,房产商似乎早已设下了连环套,令缺乏相关消费经验和知识的消费者难以识破,防不胜防。
值得注意的是,全装修房的第一责任人是开发商,无论房屋本身还是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都应当负责。精装修房出现问题,属于房屋质量范围的,消费者要依据购房合同找开发商解决,属于装修工程质量范围的,消费者要依据装修合同找装潢公司解决。一旦遭遇两家公司相互扯皮推诿,消费者将面临被“踢皮球”的尴尬。
为此,上海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买全新装修房时要留意辨别是“全装修”还是“精装修”。首先,较简便易行的办法是看购房时签订几个合同。只有订立单个《全装修房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全装修房”字样的商品房,才是全装修房。其次,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要事先去当地房产交易部门查询,明确欲购房屋的类型等信息。此外,如遇房产商在合同中强行规定不合理条款时,消费者要及时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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