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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写字楼“挖坑”骗钱 谨防特许经营名义下的商业欺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5 07:52:07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曝光两起利用特许经营骗取加盟费案件,并提醒广大市民,谨防特许经营名义下的商业欺诈日前,宣称是国际连锁机构的北京艾妃儿伟业美容用品有限公司和宣称从事特许经营月利润达27.3万元的中亚科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和宣传特许
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曝光两起利用特许经营骗取加盟费案件,并提醒广大市民,谨防特许经营名义下的商业欺诈
日前,宣称是国际连锁机构的北京艾妃儿伟业美容用品有限公司和宣称从事特许经营月利润达27.3万元的中亚科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和宣传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分别被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罚款5万元和3万元。随后,工商人员将“警惕连锁加盟欺诈,防范格式合同陷阱”的警示牌挂在了北京市丰台区50多家重点写字楼的醒目位置,同时公布咨询举报电话,以提醒市民不要上当受骗。连锁加盟骗局有哪些特点?怎样识别和防范连锁加盟骗局?就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
连锁加盟设置骗局
据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合同科科长王松介绍,自2005年下半年开始,一种以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为包装的商业欺诈逐渐蔓延开来,成为侵害外地来京小创业者的主要违法形式。据统计,从2007年至今,丰台分局针对此类违法案件立案80余起,涉及的违法企业达70多家。
王松告诉记者,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模式,商业特许经营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主要集中在餐饮、服装、美容等领域。其具体运作方式是,小投资者与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成为加盟商,按照总部统一的经营模式,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商业特许经营这种模式,给广大中小型自主创业者带来了更多的成功机会,但是,一些并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法定条件的企业,借助商业特许经营的外在形式,发展加盟商,通过收取加盟商的各项费用,达到他们迅速敛财的目的。
先交钱再看合同不靠谱
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调查发现,这类商业欺诈模式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通过网络、电视等公共信息平台传播虚假信息,全天候大容量地传播创业项目的招商咨询。二是从事这类商业欺诈活动的人员多以同乡、亲属为纽带,是相对固定的群体,他们从广告制作、合同制定、电话沟通、店面宣传,到发生纠纷后如何应对等,都有比较完整的模式,形成了一定的团体效应。三是他们的侵害对象主要为外埠的自主创业者,这些人没有什么商业经验,资金有限,人在外埠,容易被总部的“零风险、高回报”的虚假宣传所吸引。“宣称产品和加盟费都便宜,但要求先交钱才能看价目表。这可能就是不法加盟商挖的‘坑’。”王松说,按照规定,签订合同前,总部应如实披露信息,比如现有加盟商的名单和位置、主产品报价、公司财务状况、有无纠纷等。但不少商家要求创业者先交钱再看材料,或者当时提供一份“实惠”的价目表给对方看一眼,合同签完后发货时再提供真实的价目表。王松告诉记者,由于违法者的违法手法越来越隐蔽,加之自主创业人群庞大,往往是执法部门在监控网络、锁定目标、查办案件的同时,就已经有人上当受骗。
进驻写字楼标榜正规公司
“事后查处的效果远没有事前防范好,希望通过悬挂警示牌的方式,提醒市民们注意。”王松告诉记者,据查,与以往人们印象中不同的是,这类违法者不是坐落在郊区或城乡接合部,而是以进驻写字楼的方式,标榜自己是正规公司,获取受害人的信任。“我们在巡查中发现,靠近车站、高校、高科技园区的写字楼、商住楼宇是违法者经常选用的经营地。”为此,丰台分局将警惕连锁加盟欺诈的警示牌挂到了50多家写字楼的醒目位置,并公布咨询举报电话,提醒市民加以防范。
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还与重点楼宇的物业管理企业联起手来,通过物业管理企业的帮助,使警示牌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丰台分局要求,警示牌应悬挂在外埠人员进入经营场所的必经通道的醒目位置,同时应保护好警示牌,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员污损警示牌。相关的物业工作人员能够知晓警示牌的来源和作用,能够引导外埠人员向工商机关咨询。此外,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和工商机关的联系,积极配合巡查、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楼宇内的进驻企业进行检查,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对违法者进行现场检查。
●案例曝光
【典型案件一】
北京艾妃儿伟业美容用品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法国艾妃儿国际连锁机构创始于1967年,在世界连锁业享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事实上,该公司只是国内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所谓法国艾妃儿国际连锁机构不存在。 该公司从国内一些地方购进日用小商品后,再以连锁加盟形式将日用小商品卖给其连锁加盟商。公司通过网络对外进行虚假宣传,其目的就是让人误以为是有国际背景的大公司,以便吸引更多的客户,成为其连锁加盟商。
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认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规定所指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
【典型案件二】
中亚科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推广科通牌自动补胎充气液直销店项目。在该公司的宣传画册上写入了效益分析栏目:“月利润9100元×30天=27.3万元;年利润9100×30天×12个月=327.6万元”。此举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诈、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规定。依据有关规定,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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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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