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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在折旧中变成了垃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06 13:26:58 人浏览

导读:

8月23日,始兴县消委会成功调解一起手机维修纠纷,成功消除一起摩拳擦掌隐患。受到了投诉双方的好评。事情是这样开始的,23日上午,始兴县钟某等两位老人向该县消委会投诉反映,称其2005年9月购买的一部迪比特手机,在近期发现无显示故障时送回店方保修,店方虽然提供
8月23日,兴县消委会成功调解一起手机维修纠纷,成功消除一起摩拳擦掌隐患。受到了投诉双方的好评。

  事情是这样开始的,23日上午,始兴县钟某等两位老人向该县消委会投诉反映,称其2005年9月购买的一部迪比特手机,在近期发现无显示故障时送回店方保修,店方虽然提供了备用机,但该备用机在待机时间、手机信号等难以令人满意。于是钟某多次与店方交涉,要求尽快维修好手机,但店方以各种理由加以推搪。最近一次与店方交涉时,店方认为由于厂方的原因,钟某的手机维修不了,店方同意折旧后,回收钟某的手机。但按手机折旧率初略一算,钟某还需补交店方一定的费用。钟某的几个年轻亲属得知此情况后,摩拳擦掌,希望用闹事来解决。受理投诉后,该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展开了调查核实,后经调解,投诉双方在消费争议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表示一星期内维修好钟某的手机,如果到期后,钟某不能取回能正常使用的手机,该手机销售商店为钟某免费更换新手机。同时老人也表示加强对亲属的解释工作。

  至此,一起因手机维修引发的消费争议,在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得以成功解决。同时也消除了一起摩拳擦掌的隐患。

  这是,我们在消费维权过程中,遇到的一起普通的投诉案件,但案件中,经销商提出的按钟某手机实际价值回收手机的建议耐人寻味……

  按实际价值回收,必定涉及折旧的问题。按《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有关规定,手机日折旧率是0.5%。以本案为例,相信许多经销商遇到这样的情况都会爽快地答应按实际价值回收消费者的手机。

  案件中钟某的购机时间是2005年9月29日。从购机到今天(2006年8月23日)时间上有300天。钟某手机出现无显示送回店方保修的时间是2006年7月26日。扣除手机维修用时28天,钟某手机实际用时272天(300天-28天)。购机价为1130元。按规定

  钟某手机日折旧费用为1130*0.5%=5.65元

  272天的折旧费用是272天*5.65元/天=1536.8元

  手机折旧后,钟某手机实际价值为:1130元-1536.8元=-406.8

  换句话说,也就是如果钟某同意店方按手机实际价值回收手机,那么钟某因为店方回收了他的手机,钟某应交406.8元给店方。钟某尚在保修期内的手机就这样变成了垃圾。当然难以让钟某等遇到类似情况的消费者气愤不已。而以此同时,店方认为,他们也是按“三包”的有关规定来处理钟某的投诉的。

  作为消费者委员会的一名工作人员,同时自己也是一位消费者,手机、电脑或者其它商品折旧的问题是在处理消费争议中的一道难题,如果尚在保修期内的商品变成了负价值的商品?商品且不成为了消费者手中的烫手山芋?出现钟某这样的情况,还会有象钟某一样的消费维权人士?又怎么能进一步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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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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