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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顾客超市购物摔伤 获赔3760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5 06:40:57 人浏览

导读:

天津一顾客到超市购物不幸摔伤,为此,这名顾客把超市告上了法庭。天津河东区法院日前对这起“经营者责任案”进行审理,当庭判决被告超市赔偿原告许女士各项损失3760元。原告许女士诉称,去年5月7日上午11时许,她到被告超市购物时,被这家超市工作人员放置身后的化妆
天津一顾客到超市购物不幸摔伤,为此,这名顾客把超市告上了法庭。天津河东区法院日前对这起“经营者责任案”进行审理,当庭判决被告超市赔偿原告许女士各项损失3760元。
  
  原告许女士诉称,去年5月7日上午11时许,她到被告超市购物时,被这家超市工作人员放置身后的化妆品箱子绊倒,经确诊为右臂肩轴部位开放性骨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女士把这家连锁超市告上法院,并要求该超市赔偿误工费、营养费、陪伴费及交通费共计2.3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庭上,原告律师称,按照消费者保护法及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最新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代理人辩称:原告是否在这家超市摔伤并无证据证明,即使是在这家超市摔伤主要也是由原告没有尽到其注意义务,超市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要求赔偿的2.3万余元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天津河东区法院认为,原告进入被告超市购物,被告应尽到对顾客安全保障的义务,而被告没有尽到义务,使原告摔伤,所以被告应承担责任,故判决其赔偿原告各项合理损失计3760元。
  
  庭后,原告许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她之所以提起这个案子,关键不是为了要钱,是为了向超市讨个说法。现在,虽然她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全额支持,但她比较满意。至于是否上诉,她说要等跟律师商议后再定。新华网·高立红 王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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